跳到內容

03.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

圖面上色套繪類命中 1,160/1,451 份(79%)、透視模擬類 628 份(43%)。此類意見之共同性質為:設計本身無誤,惟圖面未能使委員辨識;無法辨識者即視同未辦理。

都設會委員之審查標的為圖說而非現場。凡「範圍」「界線」「動線」「銜接關係」等須依空間關係判斷之事項,未上色、未套繪、未標註尺寸者,委員即無從確認,僅能列為補正意見。新北之審查意見中,「請上色」「請套繪」「請標示」三者出現密度極高。

1. 建築面積計算方式未於圖面呈現(跨 2016–2020 反覆出現)

Section titled “1. 建築面積計算方式未於圖面呈現(跨 2016–2020 反覆出現)”

建築面積如何計算,請將建築線、地下室範圍與建築物配置圖併同套繪,標示建築面積範圍上色。(2018-06-15 專案小組、2017-11-10 專案小組同句) 建築面積如何計算,請於壹層平面圖上色區分範圍。(2020-01-15 大會第11次)

要套繪的對象目的案例
鄰地/周邊開發案平面配置檢討外部空間延續性2016-04-25 專案小組(周遭 3 個新開發案一併套繪)
基地周邊建物與景觀現況釐清基地環境2018-06-15 專案小組第4次
都更獎勵相關圖說釐清容積法源及範圍2016-06-06 大會、2019-06-10 大會(跨年重複出現)
最大型車輛進離場行車軌跡檢核車道、臨停、裝卸貨可行性2023-08-14 專案小組、2017-01-04 專案小組
汽車升降梯車輛進出軌跡機械車位可行性2016-02-15 專案小組
鄰案露臺高程確認能否橫向連通2023-08-29 專案小組(依原核准決議要求調閱資料確認)
  • 建築面積範圍(壹層平面圖)
  • 無法綠化面積請以色塊標示(2016-02-15、2016-07-01 專案小組)
  • 停車空間請上色區分法定停車位與自設停車位(2025-08-12 專案小組)
  • 公益設施及其提供之車位空間範圍以色塊標示(2018-06-15 專案小組第4次)
  • 商業區作住宅使用的容積上限檢討,請分區塊上色以利核對(2018-06-15 專案小組,對應施行細則第 17 條)
  • 變更設計的變更範圍要確實框選(2022-03-21 大會)

各層陽台及標示為景觀交誼平台部分請確實標示範圍,並自最外緣檢討超過 2 公尺深度部分請確實計入容積。(2023-08-14 專案小組)

5. 僅提供 3D 透視,欠缺可供審查之圖說

Section titled “5. 僅提供 3D 透視,欠缺可供審查之圖說”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部分,本次僅檢附 3D 透視圖面,無法確認尺度大小、材質、色系、動線、植栽、高程等相關配置內容,包含與建物及公園之交接介面設計,請檢附詳細圖面,以利審閱。(2021-08-20 大會)

透視圖的功能是輔助,不能取代平面、立面、剖面與大樣。

  • 透視圖顯示 2 樓外側有雨遮、正立面有橫向飾條,平面圖卻沒有(2022-03-04 專案小組)
  • 建築透視圖的造型框架應與平面圖相互對應(2018-09-14 專案小組)
  • 陽台欄杆型式已由金屬擴張網改為金屬格柵,示意圖未修正(2023-06-30 大會)
  • 透視模擬請確實套繪現況,立面材質請確實說明(2016-09-02 專案小組)

請自河面適當視點與視角模擬本案量體透視圖。(2017-01-04 專案小組) 請套繪鄰地建築量體示意圖,檢討與本案天際線關係。(2017-12-08 專案小組) 建築立面外觀請以都市全貌表示並標示建築線和基地境界線之關係,顏色需考量環境色,透視圖請實景模擬。(2018-06-15 專案小組)

臨河、臨山、臨主要道路之案件,委員會將指定視點;自行選定最有利之角度者,通常會被要求重製。

  • 景觀照明圖例請放大清晰檢附(2023-08-28 專案小組)
  • 機車及自行車位文字標示不明,請補充圖例並標示停車位尺寸(2024-08-15 專案小組)
  • 鋪面配置圖圖例與平面不符(2018-06-15 專案小組第5次)
  • 地籍套繪圖請統一格式(2016-12-07 專案小組)
  • 報告書請檢視刪除與圖面不符之圖例(2020-07-16 專案小組)
  1. 凡是「範圍」→ 上色或框選。
  2. 凡是「關係」(與鄰地、與現況、與原核准)→ 套繪。
  3. 凡是「動線」→ 畫軌跡圖,並註明車型。
  4. 凡是「尺寸」→ 直接標數字,不要讓委員量圖。
  5. 改了設計 → 透視圖、示意圖、模擬圖一起改。
  • 壹層平面圖已上色標示建築面積範圍,並套繪建築線與地下室範圍
  • 已套繪鄰地建築、周邊現況景觀、周邊同期開發案
  • 已附最大車型的進離場行車軌跡圖(含臨停、裝卸貨、機械車位)
  • 無法綠化面積、法定/自設停車位、公益設施範圍均以色塊區分
  • 陽台、露臺、景觀平台已標範圍與最外緣深度,超過 2 公尺部分已計容
  • 透視圖/示意圖與最新平面、立面完全對應(含欄杆型式、飾條、框架)
  • 臨河、臨山、臨主要道路案已補指定視點的量體模擬與天際線檢討
  • 所有圖例可辨識、比例足以檢視、圖例與圖面一致
  • 變更設計案的變更範圍已框選

相關篇章: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14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