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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廠類與山坡地建築物

根本問題:本篇合併官方項次十九(工廠類建築物,23 件)二十(山坡地建築物,8 件),合計 31 件、2%——是全庫件數最少的一篇。合併理由:兩者官方項次相鄰、都屬「特定類型建築物的專章」(技規第 14 章工廠、第 13 章山坡地),且各自案例少,單獨成篇過於單薄。

值得注意:工廠類是少數逐年增加的類別(108 年 1 件 → 112 年 6 件 → 114 年 3 件),與整體腰斬的趨勢相反。

工廠類的爭點集中在技規 §271(150 平方公尺區劃單元、附屬空間的開口時效與各自通達避難層),是工廠專章最核心也最常錯的一條。

山坡地 8 件則分散在四條規定:§263 人行步道退縮 1.5 公尺(4 件)、§262 坡度分級限制(110-11)、§264 擋土牆坡腳退縮(112-03)、水保計畫文件缺件與專章未檢討(111-11),且集中在 110~112 年。件數少不代表規定少——技規第 13 章還有大量條文未在本期間出現,不要拿本篇當山坡地案的完整檢核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官方項次出現期別
附屬空間須個別通達避難層附屬辦公室須經廠房才能通達樓梯口;作業廠房與附屬辦公室未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技規 §271十九108-01、109-05(2件)、112-11、113-12
附屬空間開口/區劃未具 1 小時防火時效附屬空間門窗未具 1 小時防火時效;既有建物增建辦公室、儲藏室、會議室未以 1 小時牆壁、防火門窗區劃技規 §271十九110-03、111-08、112-09、112-11、113-06
150 ㎡ 固定隔間區劃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小於 150 ㎡ 仍要求隔間;A 棟第一層廠房面積 130.57 ㎡ 不足 150 ㎡ 隔間;增建廠房 150 ㎡ 以下範圍內卻有固定隔間技規 §271十九110-02、110-12、113-09、114-08
工廠出入口退縮不足出入口應自建築線退縮至少 1/2 建築物高度平方根,平均退縮 ≥3 公尺、最小退縮 ≥1.5 公尺;本案退縮僅 1~2.456 公尺技規 §276十九109-05、110-03、113-07
裝卸位未依規定設置樓地板面積達標門檻未設裝卸位;裝卸位尺寸不符 4m×13m;應免計入法定停車位卻未免計技規 §278十九112-08、112-09(另見 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直通樓梯間距不足直通樓梯口相互間的直線距離小於區劃範圍對角線 1/2 距離技規 §275十九111-05、114-09
廠房辦公室未合計檢討新建廠房辦公室未與基地其他廠房辦公室合計檢討技規 §272十九114-08
特定建築物私設通路寬度不足倉儲類特定建築物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惟通路寬度未達 8 公尺技規 §118 第1項第3款十九112-06
山坡地人行步道未退縮 1.5m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 ≥1.5 公尺設置人行步道;本案未留設或退縮不足技規 §263 第1項二十109-07、111-12、113-11、113-12
山坡地坡度限制未檢討坵塊圖平均坡度超過 30% 且未逾 55% 者,僅得作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不得配置建築物技規 §262二十110-11
未附水保計畫、未檢討山坡地專章未附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未檢討技規山坡地專章規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4二十111-11
擋土牆坡腳退縮未檢討未檢討山坡地地面上之建築物至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技規 §264二十112-03

1. §271 是工廠專章的絕對核心,但不是只有 150 ㎡ 這一件事

Section titled “1. §271 是工廠專章的絕對核心,但不是只有 150 ㎡ 這一件事”

7 年 22 件工廠類案例裡,14 件(近三分之二)都掛 §271,比原本以為的更集中;但拆開來看,§271 底下其實是三個獨立要求,出現次數相當接近,不是只有「150 ㎡」最常見:

(1) 附屬空間須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樓梯口

  • 「廠房 2 樓辦公室附屬空間未能各別通達避難層」(108-01#42)
  • 「地上三層、五層、六層作業廠房與附屬辦公室未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109-05#01)
  • 「3 樓附屬辦公室須經由廠房才能通達樓梯口,不符技規 271 條能個別通達樓梯口之規定」(109-05#25)
  • 「2F、3F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未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112-11#04)
  • 「2 至 4 層附屬空間無法個別通達避難層」(113-12#21)

(2) 附屬空間之開口/區劃須具 1 小時防火時效

  • 「該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設有門窗編號 D7,惟該門窗未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110-03#11)
  •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未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11-08#15)
  • 「既有建物第二層增加辦公室、儲藏室、會議室用途空間未以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區劃」(112-09#04)
  • 「本案廠房附屬空間辦公室未設置 1 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窗」(112-11#09)
  • 「附屬空間與作業場房間之窗戶開口無一小時防火時效」(113-06#16)

(3) 150 ㎡ 固定隔間區劃

  • 「地上一層至地上四層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小於 150 平方公尺」(110-02#19)
  • 「二至三層單層作業廠房小於 150 平方公尺」(110-12#11)
  • 「本案 A 棟第一層廠房面積為 130.57 平方公尺,不足 150 平方公尺隔間」(113-09#07)
  • 「增建第 2 層廠房樓地板面積 284.23 平方公尺,其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114-08#10)

教訓:§271 整條要一起讀,不要只記「150 ㎡」——附屬空間「能不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和「開口有沒有 1 小時防火時效」跟 150 ㎡ 隔間一樣常被抓,三者出現次數幾乎相同(各 4~5 件)。工廠案配置時,這三項要同時檢核,不能只顧其中一項。

2. 工廠出入口退縮(§276):三個數字要同時滿足

Section titled “2. 工廠出入口退縮(§276):三個數字要同時滿足”

7 年有 3 件,原文把公式寫得很完整: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 1/2 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且平均退縮距離 ≥3 公尺最小退縮距離 ≥1.5 公尺

  • 「本案退縮距離 2.456 公尺不符合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之規定」(109-05#16)
  • 「該側與建築線之最小退縮距離小於 1.5 公尺」(110-03#11)
  • 「面私設通路設置 SD1,最小退縮距離僅 1 公尺」(113-07#10)

教訓:三個門檻(平方根公式、平均 3 公尺、最小 1.5 公尺)要同時過。注意面私設通路的出入口也算,不是只有面建築線那一側。

3. 裝卸位(§278):也會被歸在「停車空間」項次

Section titled “3. 裝卸位(§278):也會被歸在「停車空間」項次”
  • 「本案經檢討應依技規 §278 條規定設置 1 處裝卸位,惟所設置裝卸位尺寸不符上開條文第 2 項尺寸不得小於 4 公尺×13 公尺之規定,且該車位應免計入法定停車位數量」(112-08#08)
  • 「基地設置廠房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未設置裝卸車位,不符技規 278 條規定」(112-09#09)
  • 同樣是 §278 的案例,市府有時會歸在項次五(停車空間)而非項次十九,例如「申請工廠類建築物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未設置裝卸位」(109-03#13,見 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 教訓:工廠裝卸位除了「要不要設」,尺寸門檻(4m×13m)也常被抓;且這條規定不一定只出現在項次十九,查缺失時項次五也要交叉檢查。
  • 「工廠類建築未依規定檢討樓梯相互直線距離,不符技規 275 條規定。第 280 條法令引用有誤,另應補檢討」(111-05#19)
  • 「直通樓梯口相互間的直線距離小於區劃範圍對角線 1/2 距離」(114-09#14)
  • 教訓:工廠的兩座直通樓梯不能靠太近——距離基準是該區劃範圍對角線的 1/2,這是幾何檢核,配置時就要量;另外引用法條時注意不要跟 §280 混淆。

5. 廠房辦公室要合計檢討(§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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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本案新建廠房辦公室未與本案基地其他廠房辦公室合計檢討,不符技規 §272」(114-08#02)
  • 教訓:§272 的檢討對象是整個基地,不是單一新建棟,基地上既有的廠房辦公室要一起算進來。

6. 特定建築物的私設通路寬度(§118,本表新增)

Section titled “6. 特定建築物的私設通路寬度(§118,本表新增)”
  • 「本案申請倉儲 C2 屬特定建築物且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惟該私設通路寬度未達 8 公尺,不符技規 §118 第1項第3款規定」(112-06#12)
  • 教訓:倉儲、廠房若被歸類為「特定建築物」,聯外私設通路要對照 §118 的 8 公尺門檻,這條容易被當成一般私設通路規定而忽略。

7. 山坡地:「全部是 1.5 公尺人行步道」的結論,7 年全量看下來不成立

Section titled “7. 山坡地:「全部是 1.5 公尺人行步道」的結論,7 年全量看下來不成立”

7 件山坡地案例,只有 4 件跟 1.5 公尺人行步道(§263)有關:

  • 「本案位於山坡地,未自建築線退縮 1.5 公尺人行步道(技規 263 條),倘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應由建築技術諮詢小組同意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109-07#27)
  • 「本案山坡地建築未能依技規第 263 條規定留設 1.5 公尺人行步道,建請依本市工務局山坡地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認定原則圖說補充檢討,倘建築基地與指定建築線道路之連接部分,上下邊坡高度差 1.5 公尺者,得免予設置人行步道」(111-12#08)
  •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113-11#01)
  • 「基地臨臥牛巷未留設 1.5 公尺人行步道,不符技規 §263 第1項規定」(113-12#04)

其餘 3 件是完全不同的規定,7 年前的舊版遺漏了它們:

  • 「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不符技規 262 條」(110-11#04)——坡度分級限制,跟人行步道無關
  • 「1. 未附水保計畫核定證明文件,不符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2. 未檢討技規山坡地專章規定」(111-11#07)——程序文件缺件,且直接點出「未檢討專章」
  • 「未檢討山坡地地面上之建築物至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 264 條規定」(112-03#03)——擋土牆坡腳退縮

教訓:山坡地案件不能只準備 1.5 公尺人行步道這一項。§263(步道)只佔 7 件中的 4 件;§262(坡度分級)、§264(擋土牆坡腳退縮)、水保計畫文件,這三類同樣真實出現過,且集中在 110~112 年——只取材 113~114 年的舊版本剛好把這三類全部漏掉。


  • §271 三項分開確認,不是只查 150 ㎡:①各層附屬空間能否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樓梯口;②附屬空間門窗、區劃是否具1 小時防火時效;③150 ㎡ 區劃單元是否正確(面積不足者不得逕做隔間;150 ㎡ 以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
  • 出入口退縮三個門檻同時滿足:≥1/2 建築物高度平方根、平均 ≥3 公尺最小 ≥1.5 公尺(§276)——含面私設通路之出入口
  • 裝卸位已依 §278 設置,尺寸 ≥4m×13m,並確認免計入法定停車位數量(另見 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 直通樓梯口相互間直線距離 ≥ 區劃範圍對角線 1/2(§275,注意勿與 §280 混淆引用)
  • 廠房辦公室已與同一基地其他廠房辦公室合計檢討(§272)
  • 特定建築物(如倉儲)者,私設通路寬度 ≥8 公尺(§118 第1項第3款)
  • 增建案:工廠專章適用範圍已重新界定(非僅增建部分)
  • 3 層以上工廠:已確認屬防火構造物並依 §69 檢討(詳見 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
  • 沿建築線基地內通路邊皆已退縮 ≥1.5 公尺設置人行步道(§263 第1項);退縮部分已計入法定空地;既有人行道已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 坵塊圖平均坡度 超過 30% 且未逾 55% 之範圍,已規劃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未配置建築物(§262)
  • 建築物至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已檢討(§264)
  •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已檢附(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4),且已逐項檢討技規山坡地專章(非僅步道一項)
  • 本篇僅涵蓋 84 個月內出現的樣態,山坡地專章其餘規定請另行完整檢核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05_騎樓人行道出入口與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