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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高度比、日照與陰影

高度比、北向日照、道路陰影是三項土管硬性技術檢討,城鄉計畫科與建造管理科幾乎每場都會查核。全庫 649 份會議紀錄中,近半數出現此類意見,屬技術類高頻主題。常見缺失並非計算錯誤,而是根本未做檢討、未附計算式、或未標示正確起算點。


115年4月第1次:「建築物高度比應由建築物各部分起量至臨接計畫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

  • 起算點:建築物各部分 → 量至對側道路境界線,不是基地側,也不是路中心。
  • 常見土管規定值為 1:1.51:2,各都市計畫規定不同,須對應正確之土管條文(114年7月第1次曾出現「土管依據應修正」之查核意見)。
  • 圖面須標示樓層,並標示量測法線位置(114年5月第3次、6月第3次)。

每一條土管條文(含高度比、日照、陰影)均須附計算式、參照頁碼與對應圖說,此為跨全部土管檢討通用之格式要求,完整規則見 01_書件品質與文件一致性,缺一即為常見退件原因。

  • 「未檢討高度比」
  • 「高度比檢討應釐清/有誤」
  • 「土管高度比法線標示位置請釐清」
  • 「補充高度比檢討,並補充參考頁碼」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圖說」「北向日照檢討有誤」——抽樣紀錄中出現頻率極高

圖面必備項目:

  • 指北針角度檢討線(114年8月第2次:「補充指北針及角度檢討線」)。
  • 分棟基地須檢討兩棟之間角度,以確認是否得分棟檢討(114年8月第2次)。
  • 若都市計畫未明訂基地前後關係,須說明檢討依據(114年第330次)。

  • 高度比檢討常與道路陰影面積一併要求(114年第322次:「補充建築物高度比、道路陰影檢討」)。
  • 須計算建築量體對臨接道路產生之陰影面積,並附計算式與圖說。

凡涉及「建築物高度/量體」之章節,高度比、北向日照、道路陰影三件事項須同時備齊:

  1. 計算式
  2. 對應圖說(標示樓層、標示法線、標示指北針)
  3. 參照頁碼

缺任一項,城鄉計畫科或建造管理科即會要求補正。


五、危老放寬高度比之連動重算

Section titled “五、危老放寬高度比之連動重算”

危老重建案件申請放寬高度比時,屋頂綠化與北向日照均須連動重新計算,不得沿用未放寬前之數值(114年7月第3次)。危老放寬高度比之附帶條件、承諾事項與容積移轉外部友善對策應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列,完整規則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本篇僅提醒送審時須注意此連動關係。


六、工業區廠辦案:北向日照免依 39-1 條檢討之函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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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7月第1次第三案(乙種工業區廠辦新建案):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引「依 110 年 8 月 3 日府授都建字第 11001936681 號函,本案北向日照提請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39 條之 1 規定檢討,請依公告事項逐條檢討並說明原因及替代方案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若基地屬性(如乙種工業區廠辦)已有府方公告函釋可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9條之1檢討北向日照,仍須:逐條檢討公告事項內容、說明適用免檢討之原因、並提出替代方案,三者缺一即無法逕行免檢討,須提請委員會審議認定。
  • 不可僅引用函文字號了事,報告書須將函釋公告事項逐條列出對應檢討,比照一般案件的計算式/頁碼/圖說要求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第39-1條之具體門檻(同案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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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物外牆面自北向境界線退縮淨深超過3公尺以上,方為得依本條檢討之前提。
  • 外牆面自北向境界線退縮淨深度6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高度,須小於21公尺
  • 應說明檢討後是否符合鄰近住宅區基地有效日照1小時以上之規定。
  • 圖面須以高度角模擬鄰房冬至日照1小時,並確實將鄰地建物完成建模(含實際開窗位置),供委員會參考判斷,非僅以量體示意帶過。

  • 高度比起量至「對側道路境界線」,非基地側
  • 高度比對應正確之土管條文與規定值(1:1.5 或 1:2)
  • 高度比、北向日照、道路陰影三項均有計算式+頁碼+圖說(標樓層、法線位置、指北針)
  • 分棟案已檢討兩棟間角度(是否得分棟)
  • 道路陰影面積已計算並附圖
  • 危老放寬高度比者,屋頂綠化與北向日照已連動重算(詳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
  • 主張北向日照免依39條之1檢討者:已附府方公告函釋字號,逐條檢討公告事項並說明免檢討原因及替代方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 39條之1檢討案:外牆退縮淨深已>3公尺;退縮6公尺範圍內高度<21公尺;已說明是否符合鄰近住宅區1小時以上有效日照
  • 已以高度角模擬鄰房冬至日照1小時,鄰地建物含實際開窗位置完整建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