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機電設備配置
台電配電場所、變電室、受電室、發電機房及各類機房,雖非都審的主要審查標的,但其位置與用途安排經常與景觀植栽、人行動線、屋突檢討等項目相互牽動,成為經常成為退件原因的環節。本篇彙整機電設備配置之通案性規則;與其他主題重疊之細節僅作一句連結,不重複展開。
一、台電配電場所位置限制
Section titled “一、台電配電場所位置限制”111年8月第4次:「台電配電場所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111年第217次:「配電場所位置標示清楚。」
台電配電場所、變電室等不得設於法定退縮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其位置須於圖面標示清楚,不可含糊帶過或以文字說明取代圖面標示。
二、變電室/受電室覆土衝突之機電角度檢討
Section titled “二、變電室/受電室覆土衝突之機電角度檢討”111年第220次:「地下室之變電室請與受電室互換,原變電室上方即可植(栽)。」 113年第612次:「地下室台電受電室上方栽植喬木請再斟酌調整。」
地下室變電室、受電室上方之覆土深度是否足以支撐喬木種植,屬植栽設計面之通案性問題,覆土深度數值標準與檢討方式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本篇不重複列出。就機電配置而言,應注意的是:設備室位置須與地面層喬木配置一併套圖檢討,設計階段如發現變電室上方覆土不足,宜優先考慮與受電室或其他設備空間互換位置,而非事後才調整植栽配置。
三、變電箱與無障礙通行空間
Section titled “三、變電箱與無障礙通行空間”112年第587次:「變電箱加強設計,不得影響人行及無障礙使用空間。」
地面層變電箱、配電箱之量體與位置須整合景觀設計,不得阻擋人行動線或無障礙通路;人行淨寬與無障礙通路之數值標準與檢討方式見 11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設計。
四、機房計容與用途合理性
Section titled “四、機房計容與用途合理性”112年11月第2次:「機房及附屬空間應計入容積檢討。」 112年第589次:「22層中繼機房空間應檢討合理性。」 111年10月第3次:「全區配置圖請標示游泳池空間名稱及其附屬機電空間、更衣盥洗休憩空間,另框架圍閉之空間應全部計入容積檢討。」
機房及其附屬空間須計入容積檢討,為容易疏漏之項目;大面積機房、中繼機房應說明用途合理性,不可虛設大空間規避容積計算。游泳池等休憩設施之附屬機電空間(機房、更衣盥洗空間)常因附掛於非主要機房而被忽略,凡以框架圍閉之空間,無論主機房或附屬空間,均應全部計入容積檢討。屋突層機房挑空之檢討,見 06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檢討,本篇不重複展開。
五、發電機進排風配置
Section titled “五、發電機進排風配置”111年5月第5次:「發電機(房)進排風相鄰,形成迴風短路,請修正。」
發電機房進風口與排風口不可相鄰配置,否則將形成迴風短路、影響散熱效果;進排風口位置應分開並於圖面標示清楚。
六、低碳車位充電需求對受電室/錶箱室之影響
Section titled “六、低碳車位充電需求對受電室/錶箱室之影響”112年4月第3次:「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適當位置。」
低碳(電動)車位之充電設備會提高用電負荷,受電室、錶箱室面積須依充電樁數量與容量同步放大,不可沿用一般車位之機電配置估算;設計階段應全面預留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空間,供未來管線佈設,避免使用階段才回頭開挖修改。
七、大型機電設施之量體與景觀衝突
Section titled “七、大型機電設施之量體與景觀衝突”111年10月第3次:「請研議評估變電所相關設備空間地下化之可行性,以減輕建築量體之視覺衝突。」
量體顯著之變電所等大型機電設施,如影響建築立面及周邊景觀觀感,都審委員可能要求檢討地下化之可行性;此類設施宜於規劃階段及早評估地下化的空間與結構可行性,避免於送審階段才臨時調整量體配置。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台電配電場所、變電室未設於法定退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 配電場所/變電室位置已於圖面標示清楚
- 變電室、受電室上方植栽覆土深度已核對(詳細標準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設備室位置已與地面層喬木配置一併套圖檢討
- 地面層變電箱、配電箱未影響人行動線及無障礙使用空間(詳細標準見 11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設計)
- 機房及附屬空間已計入容積檢討;游泳池等附屬機電、更衣盥洗空間已一併計入
- 大面積機房、中繼機房已說明用途合理性
- 屋突層機房挑空之檢討已依 06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檢討 完成(本篇不重複列出)
- 發電機房進排風口已分開配置,無迴風短路疑慮
- 低碳車位充電需求已納入受電室、錶箱室面積檢討;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已預留
- 大型機電設施(如變電所)量體地下化可行性已評估(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