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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建築物高度比、日照與院落深度

根本問題:後院線、鄰幢間隔、高度比起算點這些規則涉及基地相鄰關係的個案判斷(畸零地合併、退縮深度門檻),文字規定看似單純,實際套用到不規則基地或畸零地合併案時很容易誤判「提昇H值」的適用條件,或漏未檢討鄰幢間隔。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第45頁「高度比/日照、院落深度/院落深度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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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樣態說明/依據
航高檢討有誤航高(航空站四周禁限建高度)檢討錯誤
未檢附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高度比檢討須有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佐證
高度比起算點有誤高度比法線起算點判定錯誤
女兒牆高度超過1.5m未計入女兒牆超過1.5公尺應計入高度/層數而未計入
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突出高度比限制線3.6:1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突出3.6:1高度比限制線(此原則不受 113.9.25 換軌影響:新《裝飾性構造物設計範例彙編》各節仍反覆載明計入建築面積之裝飾構造受高度比、後院深度比限制,見 02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構造物
道路陰影檢討有誤(100.10.1後免檢討)道路陰影檢討錯誤;惟100年10月1日以後已免檢討
各項院落之淨寬<深>度不符規定前後側院淨寬或深度不符規定
側、後院判別有誤<角度>側院、後院之角度判別錯誤
院落未標示圖說未標示院落
各項院落之平均<深>度不符規定院落平均深度計算不符規定

1. 後院線得提昇「H」值適用條件(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版編號8703案例說明內容修正)

Section titled “1. 後院線得提昇「H」值適用條件(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版編號8703案例說明內容修正)”

出處:110-1簡報第27頁,二宗假設基地案例(後面基地線視為與建築線相交)

  • 後院線得提昇「H」值適用條件如下:
  • (一)□BCDE為合併相鄰畸零地,或經畸零地調處決議後合併畸零地建築者。
  • (二)其他案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退縮後院淨深度2.5公尺以上,且陽臺、雨遮等不得設置於退縮深度範圍(d1≧2.5m)。
  2. 退縮後院深度達4公尺以上,得配置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雨遮(d2≧4m)。
  • 提醒:這是對102年版案例彙編8703案例的「修正」內容,代表適用條件並非一成不變,送件前應以最新版函釋為準。

2. 應檢討鄰幢間隔之樣態(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版編號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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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110-1簡報第28頁;108講義亦收錄本案例

  • 110簡報僅以圖示呈現8408案例應檢討鄰幢間隔之樣態,文字檔未附具體圖說內容。108講義雖完整重現附圖九~十二共四組配置圖,但轉錄檔同樣僅記錄「四組建築配置示意圖(附圖九、附圖十、附圖十一、附圖十二),各圖均標示A室內/陽台/開口、B室內/陽台/開口,中間以雙箭頭標示鄰幢間隔」,仍為圖形內容,文字轉錄無法還原具體尺寸與配置細節提醒:送件前若基地配置涉及類似退縮不對稱、鄰棟距離判定的情形,需查原PDF第63頁(108講義)比對圖示,不宜僅憑本篇文字自行判斷。

  • 若擬以後院線提昇H值,先確認是否屬「合併相鄰畸零地或經畸零地調處決議合併」情形;若非此情形,須符合d1≧2.5m(退縮後院淨深2.5m以上、且該範圍不得設陽臺雨遮)或d2≧4m(退縮後院深4m以上,可配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陽臺雨遮)其中之一
  • 基地配置若與案例彙編8408應檢討鄰幢間隔之樣態類似,已另行查閱案例彙編原圖比對,未逕自判斷免檢討
  • 高度比檢討之起算點已核對正確(非逕自估算)
  • 已檢附道路標高水準點資料佐證高度比檢討
  • 女兒牆高度若超過1.5公尺,已計入高度/層數檢討
  • 主要構造或裝飾構造未突出3.6:1高度比限制線(或已依02篇檢討突出部分之限制)
  • 道路陰影檢討:確認基地送件時點是否適用100年10月1日後免檢討之規定
  • 各項院落(前後側院)之淨寬、深度已標示且核對是否符合規定
  • 側院、後院之角度判別已核對,避免誤判
  • 圖說已標示各項院落,未有漏標情形
  • 各項院落之平均深度計算方式已核對
  • 航高(如涉航空站禁限建範圍)已檢討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樓層高度02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