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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協審流程與行政驗收缺失

根本問題:協審是台北獨有的關卡——書圖文件先經協審單位過濾,涉及畸零地、權利證明、都審、結構外審等特定事項的案件會被列為「重大疏失」,補正期限緊迫(逾3日未補正需重新分流);行政驗收階段又另有一套扣款機制,凡是應附而未附的證明文件、應查核而未查核的事項,都可能讓承辦單位被扣款,因此這些項目在協審現場會被特別嚴格檢視。


  • 重大疏失:所附書圖文件涉及畸零地、現有巷、權利證明文件、用途、申請執照類別、都市設計審議、結構外審、環境影響評估、防火避難評定、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山坡地〈水保〉、地質敏感地區、古蹟、保護樹木、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等,其法令檢討不全或書圖文件不全致無法判讀者。
  • 輕微疏失:不涉重大疏失所列事項者(如圖說標示不全、簽證文件檢附不全等)。
  • 扣款案件:由專案承辦彙整後,開會討論。
  • 講義原文附有流程圖,含符合規定、輕微疏失、重大疏失等分流路徑及天數期限節點(如7日內、3日內、逾3日未補正完成、6日內等),詳細節點文字圖面轉錄不完整,僅列出上述關鍵天數供參考,實際流程請以現行公告為準。

驗收結果有下列不符事項之一,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者,採減價收受:按不符項目標的之訂約單價15%減價,且處以減價金額5%之違約金,並得給予廠商到場說明理由之機會。

(一)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共14項)

Section titled “(一)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共14項)”
  1. 應檢具權利證明文件(謄本及同意書)者。
  2. 基地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
  3. 基地不符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
  4. 基地不符禁限建規定。
  5. 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且無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檔者,未檢附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
  6. 違反農業用地申請建築時其申請人身分規定。
  7. 不符容積率、建蔽率、建築物層數或建築物高度規定值。
  8. 不符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用途。
  9. 不符都市計畫書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書附條件項目規定。
  10. 建築物用途不符規定。
  11. 應先經相關單位核備或會辦、會勘者。
  12. 未確實查核有無現有巷道、土地複丈成果圖、違建補照確認書。
  13. 未確實查核本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綠建築保證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綠建築保證金、都市計畫回饋金、停車空間繳納代金項目。
  14. 未確實依建築執照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審查。

原講義大綱標示為「12+2項」——前12項與後2項(13、14)分屬不同頁面,內容一致,故本篇合併列為14項。

(二)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共6項)

Section titled “(二)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共6項)”
  1. 應檢具權利證明文件(謄本及同意書)者。
  2. 應先經相關單位核備或會辦者。
  3. 建築物用途不符規定(拆除執照此項不列入)。
  4. 未確實查核有無現有巷道、土地複丈成果圖、違建補照確認書。
  5. 未確實查核本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綠建築保證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綠建築保證金、都市計畫回饋金、停車空間繳納代金項目(拆除執照此項不列入)。
  6. 未確實依建築執照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審查。

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

  • 第7款:公有土地或公有建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需辦理都審——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適用促參法開發/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開發/公共住宅/公辦都市更新/總樓地板面積達15,000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
  • 第12款:依法辦理容積移轉且移入之容積達接受基地原基準容積20%,或因接受容積移入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 都市(細部)計畫如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都審函釋——原申請建照未經都審之變更使用執照處理原則

Section titled “都審函釋——原申請建照未經都審之變更使用執照處理原則”
  • 臺北市政府函,發文日期:104年12月3日,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0437475〔末2碼字跡不清,似00或03〕號
  • 要旨:都市計畫載明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內,原申請建照時未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得以104年9月2日修訂公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規定核對是否免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事宜。
  • 例外: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之變更使用執照,考量該地區歷史建築風貌之維護,仍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相關程序。
  • 依此函辦理變更者,副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逕依相關都市計畫規定及建管程序查核辦理。
  • 本函發布後,103年8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3335388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審議通過後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Section titled “審議通過後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項目可免辦理變更設計之修改事項
樓梯非主要樓梯之尺寸變更者
樑、柱非主要構造之樑、柱尺寸變更者
建築物高度1. 各層高度調整而總高度不變者;2. GL認定或女兒牆計算有誤而立面未變更者;3. 建築面積未增加而高度降低在1/10以下者
立面1. 立面外飾及雨遮尺寸修改;2. 陽台欄杆造型變更;3. 花台位置變更或增設;4. 陽台尺寸調整;5. 立面開口尺寸調整在1/10以下
屋頂突出物、女兒牆1. 突出物雨遮尺寸修改;2. 屋頂通氣口增減設;3. 增設隔戶女兒牆;4. 女兒牆高度變更且不影響高度或造型;5. 增設相關設備而不影響立面造型
避雷設備1. 位置或高度變更;2. 型式變更(如避雷針改避雷網)
防空避難設備1. 增減採光窗或開設門;2. 水箱、受(配)電室、機械房增減或位置變更
基地面積、地號、形狀1. 錯植或漏列更正;2. 地號變更(限土地合併地號減少、面積未變者);3. 開發基地地號調整而面積、尺寸不變者
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1. 填寫錯植或漏列更正;2. 樓地板面積減少,或增加在1/10以下;3. 建築面積減少,或增加在1/10以下
地下開挖開挖率減少,或開挖面積增加在1/10且未突破規定者
室內隔間1. 隔間變更;2. 戶數減少或增加在1/10以下
停車空間及數量1. 停車位置變更;2. 數量減少,或增加少於30輛
圍牆1. 減設修改;2. 型式變更且無增加高度或不影響透空率
綠覆率綠覆面積增加者

(原講義表格於頁面下緣被截斷,內容至「綠覆率」列為止,若有後續項目未能轉錄。)


  • 信義計畫區、基隆河新生地(士林)、北投區公館路沿線等地質敏感地區,地下層開挖總深度7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1層
  • 地形特殊、結構體相連之同一幢建築物,其建築基地地面在3個以上
  • 經濟部公告之地質敏感地區。
  • 高層建築高度120公尺以上
  • 山坡地1公頃(原講義編號為(一)、(三)、(四),(二)項缺漏,疑轉錄或原稿編號跳號,未能確認)。
  • 變更設計(環評差異分析)。
  • 高層建築25層或90公尺,用途類組H2除外。
  • B2用途30,000平方公尺
  • 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 水平增建。
  • 基地部分位於山坡地。

都市更新、容積移轉、保護樹木及古蹟

Section titled “都市更新、容積移轉、保護樹木及古蹟”
  • 應取得核備函。
  • 講義僅列標題,未附具體門檻內容。

  • 確認案件是否涉及重大疏失清單所列事項(畸零地、現有巷、權利證明、用途、執照類別、都審、結構外審、環評、防火避難評定、都更、容積移轉、山坡地水保、地質敏感區、古蹟、保護樹木、汽機車出入口開口設計),書圖文件是否齊全可判讀
  • 建照/雜項執照類的14項扣款條件逐條檢查(權利證明、重複建築使用、畸零地、禁限建、地質敏感區報告、農地身分、容積率建蔽率層數高度、都計用途、附條件項目、建築物用途、核備會辦會勘、現有巷道複丈圖違建補照確認書、保證金回饋金代金、行政審查紀錄表)
  • 拆除/變更使用執照類的6項扣款條件逐條檢查(拆除執照免列第3、5項)
  • 樓地板面積是否達15,000㎡(公有建築物)或容積移轉移入達原基準容積20%/增加樓地板1,000㎡,若達門檻確認是否需辦都審
  • 若為原未經都審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確認是否適用104.12.3府都設字第10437475號函免辦都審(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除外)
  • 若都審已通過,變更設計項目是否落在免辦理變更設計一覽表範圍內
  • 地質敏感區地下開挖是否達7公尺或超過1層,或結構體相連基地達3個以上,確認是否需結構外審
  • 建築物高度、山坡地面積是否達環評門檻(120公尺、1公頃)
  • 建築物層數/高度、B2用途樓地板面積是否達防火避難評定門檻(25層或90公尺、30,000㎡)
  • 涉都更、容積移轉、保護樹木、古蹟者,已取得相關核備函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執照協助審查暨抽查作業說明會」講義(108.8.13),講義頁 2933(PDF p33p37)。相關:12_台北抽查制度與報備作業14_土地與建物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