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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

根本問題: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牽涉「市府設置標準」+「技規」+「與鄰地順平的高程細節」,圖面標示稍有疏漏即退,長年 17~45 次。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騎樓柱退縮柱未貼齊建築線/自道路退縮 50cm 不符技規、市府設置標準
騎樓淨高騎樓淨高不足 3.5m技規
騎樓地構造物騎樓地設圍牆、階梯、明溝、其他構造物設置標準
淨寬 2.5m無遮簷人行道內 2.5m 淨寬未檢討/被阻礙設置標準 §4
與鄰地順平與鄰地、道路人行道未順平、高程未標示設置標準
高程/坡度高程、洩水坡度、1/40 坡度未標示/不符設置標準
上色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顏色錯、未繪公有人行道
範圍臨計畫道路未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市府標準

  • 騎樓柱原則應貼齊建築線;自道路退縮 50cm 之檢討須正確(常見「貼齊退縮」混淆)。
  • 乙種工業區騎樓應計建蔽率。
  • 騎樓地除結構柱外不得設置圍牆、階梯、明溝或其他構造物
  • 騎樓應保持 2.5 公尺淨寬供通行;淨高不足 3.5m 不符。

3. 無遮簷人行道:2.5m 淨寬與順平

Section titled “3. 無遮簷人行道:2.5m 淨寬與順平”
  • 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須檢討 2.5 公尺淨寬(含與綠化、避車彎不衝突)。
  • 與鄰地、道路人行道順平,標示高程與洩水坡度;1/40 坡度檢討。
  • 上方不得有頂蓋;範圍上色正確;須繪製公有人行道。
  • 臨一定寬度計畫道路應留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地,並釐清退縮規定。

  • 騎樓柱貼齊建築線/退縮檢討正確;淨高 ≥3.5m、淨寬 ≥2.5m
  • 騎樓地無圍牆、階梯、明溝、其他構造物
  • 無遮簷人行道 2.5m 淨寬已檢討、未被阻礙
  • 與鄰地、道路人行道順平;高程、洩水坡度、1/40 已標示
  • 範圍上色正確、上方無頂蓋、已繪公有人行道
  • 臨計畫道路之留設與退縮規定已釐清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12_臨接道路出入口與基地內通路08_綠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