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
根本問題: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牽涉「市府設置標準」+「技規」+「與鄰地順平的高程細節」,圖面標示稍有疏漏即退,長年 17~45 次。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
| 騎樓柱退縮 | 柱未貼齊建築線/自道路退縮 50cm 不符 | 技規、市府設置標準 |
| 騎樓淨高 | 騎樓淨高不足 3.5m | 技規 |
| 騎樓地構造物 | 騎樓地設圍牆、階梯、明溝、其他構造物 | 設置標準 |
| 淨寬 2.5m | 無遮簷人行道內 2.5m 淨寬未檢討/被阻礙 | 設置標準 §4 |
| 與鄰地順平 | 與鄰地、道路人行道未順平、高程未標示 | 設置標準 |
| 高程/坡度 | 高程、洩水坡度、1/40 坡度未標示/不符 | 設置標準 |
| 上色 | 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顏色錯、未繪公有人行道 | — |
| 範圍 | 臨計畫道路未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 | 市府標準 |
1. 騎樓柱與退縮
Section titled “1. 騎樓柱與退縮”- 騎樓柱原則應貼齊建築線;自道路退縮 50cm 之檢討須正確(常見「貼齊退縮」混淆)。
- 乙種工業區騎樓應計建蔽率。
2. 騎樓地不得有障礙
Section titled “2. 騎樓地不得有障礙”- 騎樓地除結構柱外不得設置圍牆、階梯、明溝或其他構造物。
- 騎樓應保持 2.5 公尺淨寬供通行;淨高不足 3.5m 不符。
3. 無遮簷人行道:2.5m 淨寬與順平
Section titled “3. 無遮簷人行道:2.5m 淨寬與順平”- 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須檢討 2.5 公尺淨寬(含與綠化、避車彎不衝突)。
- 與鄰地、道路人行道順平,標示高程與洩水坡度;1/40 坡度檢討。
- 上方不得有頂蓋;範圍上色正確;須繪製公有人行道。
4. 臨計畫道路的留設義務
Section titled “4. 臨計畫道路的留設義務”- 臨一定寬度計畫道路應留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地,並釐清退縮規定。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騎樓柱貼齊建築線/退縮檢討正確;淨高 ≥3.5m、淨寬 ≥2.5m
- 騎樓地無圍牆、階梯、明溝、其他構造物
- 無遮簷人行道 2.5m 淨寬已檢討、未被阻礙
- 與鄰地、道路人行道順平;高程、洩水坡度、1/40 已標示
- 範圍上色正確、上方無頂蓋、已繪公有人行道
- 臨計畫道路之留設與退縮規定已釐清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12_臨接道路出入口與基地內通路、08_綠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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