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送件前自查總表
依 1559 件實際抽查缺失(108年1月~114年12月,7 個完整年度)的發生頻率排序。各章節依官方項次編號,本表則依「最容易被抓」排序——時間有限時,從上往下查。
缺失頻率排行(7 年合計)
Section titled “缺失頻率排行(7 年合計)”| 排名 | 章節 | 官方項次 | 件數 | 佔比 | 一句話重點 |
|---|---|---|---|---|---|
| 1 | 02 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 | 二 | 448 | 29% | 有樑先假設要計;陽台四關;露台加頂就不是露台 |
| 2 | 09 防火隔間 | 十一 | 332 | 21% | §110 一條打天下;門廊/綠能設施是最大盲點 |
| 3 | 07 防火區劃與構造 | 九 | 272 | 17% | 防火門朝避難方向開啟(最大宗);遮煙性能;§110 常混入本項次 |
| 4 | 14 其他會議決議 | 二十二 | 241 | 15% | 用途組別「10」;局頒原則;跨機關前置程序 |
| 5 | 01 彌封圖說缺漏 | 一 | 227 | 15% | 圖說未上色/未上網點(最大宗,62 件);一眼就看得出來的疏漏 |
| 6 | 04 停車空間 | 五 | 224 | 14% | 車位角度規格(約 70 件,最大宗);分間牆;車道寬度 |
| 7 | 06 樓梯與步行距離 | 八 | 189 | 12% | §97 壓倒性第一(69 件):一處出入口、不得連接居室 |
| 8 | 11 無障礙建築物 | 十四 | 155 | 10% | 通路(55)>無障礙樓梯(51)>洗手間(40) |
| 9 | 13 高雄市建管規定 | 二十一 | 152 | 10% | 技規查不到;高雄厝、綠建築、騎樓構造、畸零地 |
| 10 | 03 建築物高度與碰撞距離 | 三、四 | 128 | 8% | 屋突 30%/25㎡ 兩道門檻(40 件,最大宗);浴廁淨高 §32 |
| 11 | 05 騎樓人行道與通路 | 六、七 | 111 | 7% | 走廊寬度要扣門扇(最大宗);騎樓全看自治條例 |
| 12 | 08 昇降機與緊急進口 | 十、十三、十八 | 67 | 4% | 主體是昇降機道遮煙(§79-2),不是緊急進口 |
| 13 | 10 通風採光防音 | 十二 | 61 | 4% | §45 才是最大宗(22 件);窗扇開啟別出界 |
| 14 | 15 高層/特定建築物/設備 | 十五、十六、十七 | 37 | 2% | 衛生設備人數要有公文;防災中心 2 小時 |
| 15 | 12 工廠類與山坡地 | 十九、二十 | 31 | 2% | 工廠看 §271 的 150㎡;山坡地 1.5m 步道 |
逐項自查(依頻率)
Section titled “逐項自查(依頻率)”- 所有結構過樑、露梁、梁上柱及其投影已計入建築面積(先假設要計,再檢討能否排除)
- 陽台四關:1/8(每戶檢討)、自梁外緣 2 公尺、以最外緣結構反計、距地界 ≥1 公尺(含多戶間相對淨距離)
- 露台上方無任何框架/格柵/頂蓋/到頂側牆——有就不再是露台,重新檢討
- 挑空(§164-1):不超過 1 處、上下高度合計 ≤6m、位於客廳/客餐廳上方、面向深度 ≥6m 法空
- 夾層:陽台併入該層 1/8、樓梯計容積、免計僅限梯級及等寬平台深度、各向寬度 ≥3m、不含樓梯間面積 ≥15 ㎡
- 屋突透空立體構架已列式檢討 ≤ 建築面積 30% 且 ≤ 25 ㎡(兩道門檻)
- §162 免計容積逐項確認有資格:梯廳排除管道間、一戶申請不主張共用梯廳、安全梯/管委會空間合計
- 停車空間以分間牆區劃才扣 40 ㎡
- 水塔、機械停車設備量高度,超過 1.2 公尺已計入面積
- 無外牆空間之柱以代替柱中心線/柱心為基準
- 面積計算表逐列重新加總驗算,與圖面著色一致
② 防火隔間(21%)→ 09_防火隔間
Section titled “② 防火隔間(21%)→ 09_防火隔間”- 一層平面圖已畫出距地界 1.5m/3m 兩條線,每一立面、每一層逐向檢討
- 未達 1.5m 的開口:1 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不可用可開啟窗)
- 1.5~3m 的開口:面積超過 3 ㎡ 者具 0.5 小時時效(鐵捲門不當然具時效)
- 所有計入樓地板面積的半戶外空間(門廊、外廊、通廊、綠能設施、雨遮反計部分、停車空間)皆已納入 §110 檢討
- 分戶牆交接處突出 50cm 或翼牆 90cm;計入樓地板面積範圍距地界 ≥45cm
- 同一基地二幢以上:幢間 ≥3m;不足者外牆 1 小時時效並封至樓地板投影範圍,且交代既有幢防火構造
- 非防火構造:已依 §110-1 退縮淨寬 ≥1.5m 防火間隔
③ 防火區劃與構造(17%)→ 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
Section titled “③ 防火區劃與構造(17%)→ 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 先確認構造屬性:3 層以上工廠/面積 >2000 ㎡ 是否強制防火構造(§69)?
- 走對條文:防火構造 → §110;非防火 → §84-1(3m 內開口 0.5 小時)
- 昇降機道三件套皆具遮煙性能:機道本身、出入口防火設備、梯廳門扇(§79-2)
- 安全梯梯間未與昇降機道共同區劃(113.10.23 國署建管字第1131162720號函釋)
- 集合住宅分戶牆已以 1 小時時效牆壁與樓板形成區劃(§86)
- 各層平面圖已標註防火構造與區劃範圍(檢討了沒畫=沒做)
- 一戶內臥室/床位/使用單元是否達 10 個?達到者確認 H-1 並檢視是否成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已查閱工務局各項設置原則(陽台裝飾物、圍牆、夾層挑空、著色規定)
- 平面已標示住警器位置及法規檢討
- 特殊用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如衛生局籌設許可);特殊區位(高鐵禁限建)已送交通部審核
- 圖說樓地板面積與興辦事業計畫、水保計畫一致
- 防水閘門與基地排水(§4-1);基地面積 >300 ㎡ 已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4-3)
- 停車位已預留充電設施;無障礙車位已留充電管槽
- 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等數字已核對來源,無誤植
⑤ 彌封圖說(15%)→ 01_彌封圖說缺漏
Section titled “⑤ 彌封圖說(15%)→ 01_彌封圖說缺漏”- 結構圖、屋頂平面圖、總剖面圖等法定必附圖說皆已檢附
- 變更部分以雲朵框標示,未整張圈選;平立面一致
- 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變更者,已確認是否需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每個畫出來的空間都有名稱與用途(沒名稱=不能主張免計)
- 彌封圖說已取號;圖號與變更次數已標示
⑥ 停車空間(14%)→ 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Section titled “⑥ 停車空間(14%)→ 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車位已標示尺寸、編號,並註明法定/自設
- 倒車空間用尺規實際比對:無撞柱、無越界、未超越鄰地
- 車道夾角大於 60 度者留設 5×6 公尺空間(§61)
- 停車空間與住宅用途以分間牆區隔(§59-1)
- 第 50 輛車以上者,車道為雙車道寬度(§60)
⑦ 樓梯與步行距離(12%)→ 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Section titled “⑦ 樓梯與步行距離(12%)→ 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至少一座安全梯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直接連接居室(§97 第3項)——含地上一層
- 居室側沒有門直接開向安全梯間
- 戶外安全梯:與任一開口 ≥2m、與同幢開口 ≥90cm、未與陽台相連
- 防火門:時效+阻熱性+開啟方向(朝避難方向,§76 第5款)三者皆標
- 樓梯平台迴轉半徑實際畫圖,未被中間扶手或門扇侵入(§33)
- 步行距離與重覆步行距離皆已檢討並標數值(§93)
⑧ 無障礙(10%)→ 11_無障礙建築物
Section titled “⑧ 無障礙(10%)→ 11_無障礙建築物”- 無障礙洗手間已檢討,且交出平面+剖立面
- 廁所迴轉半徑已畫圓,未與洗手台/扶手/門扇相交
- 無障礙通路自基地界線連續通達每一處設施,含地下層;沿線無高差、未被機車位佔用
- 出入口兩側 120 公分範圍已檢討;排水孔格柵已檢討
- 無障礙車位依規範 801 繪製;未以機械車位充當
- 圖說依實際設計繪製,未套標準圖
⑨ 高雄市建管規定(10%)→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Section titled “⑨ 高雄市建管規定(10%)→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陽台外裝飾柱/構造物:寬深 ≤100cm;欄杆扶手裝飾物總長 < 陽台長 1/4;超過門檻已送技術諮詢小組
- 結構柱、過樑未包裝成「裝飾構造物」規避計容積
- 冷氣室外機、工作陽台遮蔽設施(寬 75cm、高 120cm 以上)符合原則,未設於過樑處
- 平屋頂(含附屬建物)已依綠建築自治條例 §7 二擇一:綠化或太陽光電
- 屋頂綠化達屋頂 1/2,喬木/灌木/草皮分開計算未重複
- 申請高雄厝獎勵者,先滿足 30% 綠化或 2 峰瓦太陽光電先決條件
- 退縮騎樓地逐款核 §20:坡高 10 公分(指定值)、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時高出 10~20cm)、淨高 ≥3.5m、柱正面退縮 30cm
- 圍牆:出入口 1.5m 範圍內 ≤4.2m;2.5m 以上部分透空率 ≥70%
- 基地截角、人行步道退縮已於配置圖階段確認
- 面前道路未達 7 公尺者,已畫路心深進 3.5 公尺範圍,該範圍內高度 ≤9 公尺(§14 第2項)
- 建物高度達門檻者已檢討北向日照(§39-1)
- 雜項工作物高度 >35 公尺者已先取得技術諮詢小組同意再送件(§24-1)
- 碰撞距離與結構計算書一致,且兩端都有留設
- 先查《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不要只翻技規
- 騎樓留設義務(§15/§18,原高雄市/原高雄縣轄區規定不同)、深度、寬度
- 走廊寬度以扣除門扇後之淨寬檢討(§92)
- 多幢/多戶:每戶皆有通路連接建築線;穿越地面層者深度 ≤15m、淨高 ≥3m
- 立面圖每 10 公尺畫線,2 層以上各樓層皆有緊急進口,無任何一處間距超過 10 公尺(§108)
- 緊急進口之寬、深、下緣距地板高度符合規定;多棟各自檢討,未共用
-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圖說已繪製(§116-1)——純粹別忘記
- 防空避難面積已扣除全機械式停車空間,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 集合住宅已檢討 §46-6 樓板衝擊音,且寫到材料厚度
- 採光(§41)與通風(§43)兩套都做,逐層逐居室
- 採光面積已扣除離地 75 公分以下;尺寸與門窗圖一致
- 窗扇開啟後的掃掠範圍未超出基地(§45)
- 綠化量植栽係數已核對(草皮 Gi=0.3)
⑭ 高層/特定建築物/建築設備(2%)→ 15_高層建築物特定建築物與建築設備
Section titled “⑭ 高層/特定建築物/建築設備(2%)→ 15_高層建築物特定建築物與建築設備”- 衛生設備人數有合法來源:居室面積 × 係數(查設備編 §37 對應用途),或主管機關核定人數並檢附公文
- 高層:防災中心 2 小時防火時效門(§259);各戶廚房 1 小時防火區劃(§243);緩衝空間已畫範圍、未與開門路徑重疊、有 3.5m 通道連建築線(§232)
- 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 ≥8 公尺(§118);教室類退縮 3 公尺(§133);車道口不在路口 5 公尺內(§135)
- 污水處理設施依正確用途類組計算處理量(§40-1)
- 工廠:§271 逐項確認(150 ㎡ 區劃單元、附屬空間開口 1 小時時效、各自通達避難層)
- 工廠出入口退縮三門檻同時滿足:1/2 高度平方根、平均 ≥3m、最小 ≥1.5m(§276)——含面私設通路者
- 廠房辦公室與同基地其他廠房辦公室合計檢討(§272)
- 山坡地:沿建築線與基地內通路邊皆退縮 ≥1.5m 設人行步道(§263)
讀這張表之前要知道的事
Section titled “讀這張表之前要知道的事”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共 84 個月、1559 件(分類次數統計、案件索引)。 返回 pitfalls 索引、高雄建照抽查學習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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