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高層建築物、特定建築物限制與建築設備
根本問題:本篇合併官方項次十五(高層建築物,12 件)、十六(特定建築物限制,8 件)與十七(建築設備,17 件),合計 37 件(2%)。合併理由:三者官方項次相鄰、案例數皆少,單獨成篇過於單薄。
這三項有一個共同特徵:112 年以後幾乎絕跡(113、114 兩年合計 0 件,112 年僅 1 件)。案例全部集中在 108~111 年。這可能是市府調整了分類歸屬(例如把建築設備問題改歸入項次二十二「其他」),也可能是這類案件本身變少了——來源未說明原因,不宜臆測。
實務意義:如果你只看近兩年的資料,會完全看不到這三類。但技規第 243、259、118、133、135 條與設備編第 37 條仍然有效,高層建築、特定建築物、工廠案件送件時該檢討的一項都不能少。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官方項次 | 出現期別 |
|---|---|---|---|---|
| 衛生設備數量不足或人數未核定 | 衛生設備數量不足;未檢附工業局/主管機關核定之作業人數公文;以 30 人計算未檢附設廠人數核定公函;倉庫未檢討衛生設備數量 | 技規建築設備編 §37 | 十七 | 108-01(2 件)、108-03、109-07、110-08、111-01、111-09、111-10、111-12 |
| 防災中心防火時效不足 | 防災中心未以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區劃分隔;壹層防災中心 W19、W20 不具 2 小時防火時效 | 技規 §259 | 十五 | 109-11、110-08、111-07 |
| 高層建築物廚房防火區劃 | 地上 2~19 層未於各住宅單位廚房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區劃;未檢討 16 層以上各戶廚房是否設置燃氣設備 | 技規 §243、內政部 101.9.28 台內營字第1010808746號函釋 | 十五 | 109-05、110-02 |
| 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 | 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未繪製範圍;緩衝空間與開門路徑重疊;緩衝空間應留設寬 3.5 公尺通道連接建築線 | 技規 §232 | 十五 | 109-05、109-10、109-12 |
| 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寬度 | 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寬度不足 8 公尺;特定建築物未退足 8 米 | 技規 §118 | 十六、十五 | 108-02、109-10 |
| 特定建築物退縮 3 公尺 | 二層用途為教室且未自鄰地境界線退縮 3 公尺(同一問題連兩期出現) | 技規 §133 | 十六 | 111-04、111-08 |
| 車道出入口位置與視線 | 車道出入口設於道路交叉點 5 公尺範圍內;汽車出入口中心線至道路中心線垂直線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未檢討 | 技規 §135 | 十六 | 110-02、110-11 |
| 污水處理設施 | 申請用途 G3 卻以住宅 H2 類組檢討污水處理量;圖說標示污水處理設施位置不符 | 技規 §40-1、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表2-1 | 十七 | 109-06、111-01 |
|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 雨水滯洪設施容量計算不足;基地面積大於 300 ㎡ 未設滯洪池 | 技規 §4-3 | 十七 | 108-02、108-08 |
| 設備未附技師簽證 | 設置避雷設備未檢附技師簽證;設置空調設備未檢附技師簽證,且建築師簽證表與圖不符 | — | 十七 | 108-03 |
| 應設而未設 | 住宅未設置廚房;住宅未設置防火警報器;未標示 4 層露台之爬梯或工作樓梯 | 內政部營建署 67.9.27 台內營字第811998號函 | 十七 | 108-01、109-01、110-11 |
| 廠房附屬辦公室比例 | 二層作業廠房空間標示為「主管辦公室及 10 人會議室」,應納入附屬辦公室檢討且已超過作業廠房 1/5 | 技規 §272 第1款 | 十六 | 112-03 |
1. 衛生設備 §37:本篇最大宗,關鍵是「人數怎麼來的」
Section titled “1. 衛生設備 §37:本篇最大宗,關鍵是「人數怎麼來的」”項次十七的 17 件裡有 8 件是衛生設備,而且幾乎都不是算錯,是人數的依據不合法:
- 人數要有出處:原文反覆出現「未檢附工業局核定之作業人數公文」、「以 30 人計算未檢附設廠人數核定公函」、「倉庫作業人數部分未經主管機關檢核或備查」
- 沒有核定人數時的算法:「衛生設備使用人數應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 0.1 人檢討計算」;另有一案用 0.2 計算(109-07:「居室×0.2 計算(概算為 134 人)」)——係數依用途而異,要查設備編 §37 附表,不要套用別案的數字
- 原文完整寫法(111-10):「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 0.1 人計算,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計算」——兩條路擇一,但走第二條就要附公文
- 倉庫(C-2)等附屬空間也要檢討,不能只算主要用途
教訓:衛生設備的爭點在人數的合法來源。要嘛用居室面積×係數(查對用途的係數),要嘛用主管機關核定人數並檢附公文。自己填一個「30 人」是最常見的失分。
2.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2 小時、廚房 1 小時(§259、§243)
Section titled “2.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2 小時、廚房 1 小時(§259、§243)”兩個獨立的防火要求,都被抓過多次:
- 防災中心 §259:須以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區劃分隔;連門窗編號都被點名(「壹層防災中心 W19 和 W20 不具 2 小時防火時效」)。三件案例分佈在 109-11、110-08、111-07。
- 各戶廚房 §243:「地上 2 層至地上 19 層未於各住宅單位之廚房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區劃」(§243 及內政部 101.9.28 台內營字第1010808746號函釋);另一案「未依 §243 檢討 16 層以上各戶廚房是否設置燃氣設備」
教訓:高層住宅的每一戶廚房都要 1 小時防火區劃,這是逐戶檢討不是抽樣;防災中心的門要 2 小時,圖上逐扇標編號與時效。
3. 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232):畫出來、別重疊、要通到建築線
Section titled “3. 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232):畫出來、別重疊、要通到建築線”三件案例剛好構成完整的檢核:
- 要繪製範圍:「地上 1 層之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未繪製範圍,違反 §232」
- 不得與開門路徑重疊:「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與開門路徑重疊」
- 要有 3.5 公尺通道連到建築線:「高層建築緩衝空間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之通道連接建築線」
教訓:緩衝空間不是標個名稱就算,範圍要畫、要淨空(門開啟後不得侵入)、還要有 3.5 公尺通道連出去。「門開了會不會佔到」這個檢查思路與 06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的迴轉半徑、05_騎樓人行道出入口與通路 的走廊扣門扇完全一致。
4. 特定建築物:8 公尺臨路(§118)與 3 公尺退縮(§133)
Section titled “4. 特定建築物:8 公尺臨路(§118)與 3 公尺退縮(§133)”- §118 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寬度不足 8 公尺」、「特定建築物未退足 8 米」
- §133 退縮 3 公尺:「二層用途為教室且未自鄰地境界線退縮 3 公尺」——111-04 與 111-08 兩期都出現同一問題,且都在六龜區,可能是同一案未改正後再被抓
教訓:先判斷本案是否屬特定建築物(用途決定),是的話 §118 的臨路寬度是基地層級的門檻,設計前就要確認;教室類用途另有 §133 的退縮義務。
5. 車道出入口:5 公尺與 60 度(§135)
Section titled “5. 車道出入口:5 公尺與 60 度(§135)”- 「車道出入口設置於道路交叉點 5 公尺範圍內,違反 §135」
- 「第一層汽車出入口中心線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未檢討」
教訓:車道口不能貼著路口,且要畫出 60 度視線淨空扇形做檢討。這與 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的車道問題相鄰,一起看。
6. 污水處理設施:類組錯,處理量就錯(§40-1)
Section titled “6. 污水處理設施:類組錯,處理量就錯(§40-1)”- 原文:「申請用途為店鋪 G3,卻以住宅 H2 類組檢討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量,不符 §40-1 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表 2-1」
- 另有「平面圖、綠化圖等圖說標示污水處理設施位置不符」
教訓:污水處理量依用途類組查表,類組判斷錯了處理量就全錯(用途組別的認定問題見 14_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位置要在各張圖上一致。
7.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4-3):300 ㎡ 門檻
Section titled “7.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4-3):300 ㎡ 門檻”- 「雨水滯洪設施檢討容量計算不足」
- 「增建併變更使用執照,基地面積大於 300 ㎡,未設滯洪池」——增建案也算
教訓:基地面積 >300 ㎡ 就要設,且容量要算對。這一項在近年改由項次二十二抓(見 14_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規定沒有消失,只是換了歸類。
8. 技師簽證與「應設而未設」
Section titled “8. 技師簽證與「應設而未設」”- 避雷設備、空調設備設置未檢附技師簽證;且「建築師簽證表與圖不符」
- 住宅未設置廚房(內政部營建署 67.9.27 台內營字第811998號函)——住宅沒廚房不合法
- 住宅未設置防火警報器(住警器,另見 14_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
- 未標示 4 層露台之爬梯或工作樓梯
教訓:設備類圖說要附對應技師簽證,且簽證表要與圖說一致。
9. 廠房附屬辦公室 1/5(§272)
Section titled “9. 廠房附屬辦公室 1/5(§272)”- 原文:「二層設置廠房附屬辦公室,惟該層之作業廠房空間名稱標示為『主管辦公室及 10 人會議室』等,應納入上開廠房附屬辦公室檢討且已超過本案作業廠房之 1/5,不符 §272 第1款」
- 教訓:辦公室不會因為改名叫「會議室」就不算辦公室。附屬辦公室合計不得超過作業廠房 1/5。相關見 12_工廠類與山坡地建築物。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建築設備(項次十七)
Section titled “建築設備(項次十七)”- 衛生設備人數有合法來源:居室面積 × 係數(查設備編 §37 對應用途的係數,不要套別案),或主管機關核定人數並檢附公文
- 倉庫、附屬空間等亦已納入衛生設備數量檢討
- 污水處理設施依正確用途類組查表計算處理量(§40-1、技術規範表 2-1);各圖說位置一致
- 基地面積 >300 ㎡ 已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容量已計算(§4-3);增建案同樣適用
- 避雷、空調等設備已檢附技師簽證,且簽證表與圖說一致
- 住宅已設置廚房與住警器
- 露台之爬梯/工作樓梯已標示
高層建築物(項次十五)
Section titled “高層建築物(項次十五)”- 防災中心已以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區劃分隔,逐扇標編號與時效(§259)
- 各住宅單位廚房皆設 1 小時以上防火區劃(§243、內政部 101.9.28 函釋);16 層以上另檢討燃氣設備
- 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已繪製範圍、未與開門路徑重疊、有寬 3.5 公尺通道連接建築線(§232)
特定建築物(項次十六)
Section titled “特定建築物(項次十六)”- 先判斷本案是否屬特定建築物(依用途)
- 臨接道路寬度 ≥8 公尺(§118)
- 教室類用途已自鄰地境界線退縮 3 公尺(§133)
- 車道出入口不在道路交叉點 5 公尺範圍內(§135)
- 汽車出入口已檢討左右各 60 度無礙視線空間
- 廠房附屬辦公室(含改名為會議室者)合計 ≤ 作業廠房 1/5(§272 第1款)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12_工廠類與山坡地建築物、14_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