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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送件前自查總表

  • 無外牆空間(一樓停車、外廊)建築面積計至代替柱中心線
  • 結構過樑、天井過樑已計入建築面積(含柱位)
  • 裝飾物/裝飾柱深度自正確基準量、超 1m 已計面積、透空率已檢討
  • 梯廳淨寬 ≥2m 才免計容積;機電免計 ≤ 當層及全棟各 1/10
  • 露台無圍閉;陽台超 1/8 已計樓地板、未超當層容積 10%
  • 容積率未超土管上限;計算式與獎勵比例三處一致
  • 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未重複扣除免計容積
  • 基地範圍已剔除溝渠、道路用地、保護區
  • 面積計算表逐層列式、有頁碼,圖面上色與表一致
  • 安全梯未連居室、各層僅一處開口、防火門遮煙、無門檻
  • 戶外安全梯開口距其他開口 ≥2m、不開向天井
  • 重複步距已繪路徑、計至安全門口、含最高層
  • 步距「檢討式」與「圖面標示」數字一致
  • 直通樓梯數量依 §95 足量;梯廳淨寬 ≥2m;管委會與梯廳面積分別標示
  • 緊急昇降機至戶外出入口步距 ≤30m
  • 樓梯寬度、上下方向、淨高 ≥190cm 均已標示
  • 地籍分割確認;停車集中留設並分間牆區劃
  • 停車/車道與避難通路、門廳、住宅已區劃
  • 車位前 5m×6m 淨空;車道寬度、迴轉半徑、雙車道(>50輛)已檢討
  • 出入口至車道留 75cm 通道;免計 500 未重複扣
  • 裝卸位未設於人行道;電動/無障礙車位符合規定
  • 裝飾物深度標示、超 1m 計面積;與陽台介面併入陽台
  • 入口雨遮限開口左右 50cm、深 ≤2m;一般雨遮超 1m 計容積
  • 露台無頂蓋圍閉;陽台超 1/8 計樓地板、總量 ≤ 容積樓地板 10%
  • 陽台臨居室、欄杆高度/間距符 §38;花台與室內有高程差
  • 計入法定空地之陽台已標欄杆、落水頭、高程
  • §110 防火間隔:外牆開口距地界、鄰幢距離已檢討、已查整體性防火間隔
  •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淨空(無落柱、植樹、圍牆)
  • 避難通路與停車、辦公、廠房已區劃
  • §79-2 昇降機道/管道間遮煙;§108 緊急進口與四公尺救災通路
  • 11F 以上防火門具阻熱性、朝避難方向開啟
  • 緊急昇降機排煙室面積已檢討(§107)

  • 騎樓柱貼齊建築線、淨高 ≥3.5m、淨寬 ≥2.5m、地內無構造物
  • 無遮簷人行道 2.5m 淨寬、與鄰地順平、高程/坡度標示、範圍上色
  • 高度比自 GL 最低點起算、標樓層;屋突淨高 ≤9m
  • 屋脊裝飾物以立體構架檢討透空率
  • 北向日照依 §39-1 逐次、自最外緣、7F/21m 最大範圍檢討
  • 道路陰影依 §16 標 2 倍路寬與 30m;次寬道路已檢討(§163)
  • 住宅平均樓高 ≤3.6m(§164-1);廁所及無窗居室已設機械通風
  • 實設空地檢討;難以綠化面積依 §299,車道/垃圾儲藏未扣
  • 喬木數量足量;建築面積投影範圍未計入有效綠化;綠化圖標喬木、上色正確
  • 管委會空間僅含管維用途、不含管道間、門廳未列入
  • 一樓及屋突所有空間用途名稱標示;類組與計畫書一致
  • 店舖 >500㎡ 以 B2 檢討;住宅區商場面積與出入口符合規定
  • 農業/保護區、丁建用途已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文件

  • 容移 3m/50cm 退縮範圍淨空;前後院無投影、前院上色截角
  • 後院沿基地線全長留設;廢氣排出口、門窗開啟未妨礙公共交通
  • §45 開口距界;新舊建物碰撞距離已檢討
  • 前後側院退縮距離、臨路高程、尺寸線已標示(土管第 6 條)
  • 與停車空間未重複扣容積;非法定部分未免計
  • 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其他用途已區劃
  • 面積/固定設備比例、出入口(§144)已檢討
  • 屋頂避難平台光電設備、屋突框架圍閉面積已處理
  • 建築線指示完整、畸零地自建築線檢討
  • 私設通路臨建築線明確、已附切結
  • 基地內通路 >35m 設迴車道、有頂蓋 ≤15m、淨高 3m;主要出入口面對通路標距離
  • 出入口雨遮超規已計建蔽容積;走廊寬度符合 §92
  • 臨未開闢計畫道路高程已加會道路主管機關
  • 供公眾使用建築設備大圖技師簽證;避雷/污水文件齊
  • 無障礙通路連續接建築線;無障礙車位、廁所、樓梯、昇降機已依規範檢討
  • 高層:開挖率、落物曲線、防災中心步距已檢討
  • 山坡地:雜併建簽證說明書、§262~265、坵塊圖、加強坡審
  • 工廠:§271 個別通達區劃、§275/276/280、作業人數文件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回索引:缺失學習庫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