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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面積、容積與建築面積

根本問題:109-1~115-1 共 12 期可讀講義,每一期都有面積或容積的案例,累計 107 則,是第二名(25 則)的四倍以上。爭點幾乎都集中在「這個空間到底算不算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容積」——不是公式算錯,而是空間類型判錯、免計條件套錯,或圖面與計算表不一致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出現期別
建築面積投影範圍樓梯、露臺、陽台、過樑、車道上方的投影誤計或漏計技規設計施工編 §1(三)109–115 每期
梯廳免計容積淨深度未達 2m 或未連續設置仍免計容積技規 §162109-2、110-1、110-2、112-1
機電空間免計機電設備空間超過該層居室樓地板 1/10 仍免計技規 §162110-1、112-1、114-2
陽台深度陽台深度超過 2M 部分未計入容積樓地板技規 §1110-1、111-1、112-2、113-1
出入口雨遮未自外緣 2M 計算樓地板;或非懸挑式設計技規 §1109-1、110-1、112-2、113-1、115-1
挑空昇降機道挑空樓層昇降機道未計樓地板面積技規 §162112-1、113-2、114-2
水箱/機房地下室水箱漏計樓地板、未依最大樓地板檢討開挖率114-1
停車容積類型一層機械停車卻以倉儲式停車空間檢討地下容積技規 §162113-2、114-1、114-2
車位折減重複扣抵各類用途法定車位折減之樓地板重複扣除114-1

  • 規定: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技規設計施工編 §1 第 3 款)。
  • 常見錯:樓梯不符免計條件卻未納入投影(115-1 p.48);上方露臺投影被自行計入建築面積(114-1 p.98);挑空過樑投影未計入(109-1、111-1、112-2);車道上方無頂蓋卻自行計入(109-1 p.40)。
  • 教訓:投影是「該計的沒計」和「不該計的亂計」兩個方向都會被抓。未計入容積樓地板的部分,不得自行計入建築面積(112-2 p.60、111-1 p.133)。

2. 梯廳:淨深度 2 公尺,而且要「連續」

Section titled “2. 梯廳:淨深度 2 公尺,而且要「連續」”
  • 講義原文:「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應連續設置,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技規 §162;112-1 p.94)。
  • 連續這兩個字是重點——112-1 p.94 的原案就是「梯廳連續設置淨深度小於二公尺包含出入口」被判有誤。
  • 梯廳內設水箱導致淨寬/淨深不足,該範圍應計入容積(109-2 p.69、110-1 p.70)。
  • 淨深度不足處只有不足的那一段要納入容積檢討,不是整個梯廳(110-1 p.70「梯廳淨寬<2M處,應納入容積檢討」)。

3. 機電設備空間:該層居室樓地板的 1/10

Section titled “3. 機電設備空間:該層居室樓地板的 1/10”
  • 講義原文:「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應小於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112-1 p.96)。
  • 注意分母是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不是該層全部樓地板面積。
  • 110-1 p.69 另有「檢討機電 10% 或 15%」的區分——適用哪一個取決於案件條件,送件前務必回查現行 §162 全文。
  • 非屬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機電空間,免計條件不同,不可沿用集合住宅算法(114-2 p.107)。
  • 陽台深度超過 2M 的部分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以不同圖例標示計算(110-1 p.74、111-1 p.136、112-2 p.69–70、113-1 p.94)。
  • 出入口雨遮應自其外緣 2M 計算樓地板面積(技規 §1;110-1 p.75、112-2 p.67、109-1 p.50)。
  • 出入口雨遮應為懸挑式設計;內凹型未檢討容積樓地板或陽台面積即為缺失(115-1 p.49、113-1 p.92)。詳見 05_陽台雨遮露臺與裝飾物

5. 電梯機房:昇降機道水平面積的 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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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講義原文:機房面積不得小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10-1 p.89、112-1 p.108)。
  • 這是下限不是上限——常被誤讀。
  • 挑空樓層的昇降機道應計算樓地板面積(112-1 p.95、113-2 p.89、114-2 p.100)。
  • 地下室水箱應計入樓地板面積,並依最大樓地板檢討開挖率(114-1 p.97)。
  • 倉儲式機械停車空間的附屬維修空間內不得設置水箱或機房(110-1 p.86、112-1 p.98、112-2 p.73)。
  • 一層設置機械停車,不得以倉儲式停車空間方式檢討地下室容積(114-1 p.91)。
  • 各類用途法定車位折減之樓地板不得重複扣抵(114-1 p.100)。合併檢討不等於可以重複扣除。
  • 詳見 02_停車車道與無障礙

  1. 先畫圖、後補算:平面已定案才找免計依據,容易把不適用的免計規則硬套進去。
  2. 同一空間多種名稱:雨遮、陽台、挑空、機電、停車等名稱與法規上的面積類型未必相同。
  3. 只核計算表,未核圖面:抽查常直接從圖面找到表上沒有反映的樓梯、水箱、昇降機道或雨遮。
  4. 混用前案邏輯:機電與停車的免計條件會受到樓層、權屬、用途與設置型態影響。

  • 建築面積圖已以外牆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說明計算邊界(技規 §1 三)。
  • 樓梯、昇降機道、水箱、管道與挑空區均有「計入/免計」判定與依據。
  • 未計入容積樓地板的部分,沒有被自行計入建築面積(反向錯誤同樣會被抓)。
  • 梯廳淨深度 ≥ 2m 且連續設置(含出入口段);不足處已納入容積檢討。
  • 機電設備空間 < 該層居室樓地板 1/10;非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已另依適用條件檢討。
  • 陽台深度超過 2M 部分已計入容積樓地板,並以不同圖例標示。
  • 出入口雨遮為懸挑式,並自外緣 2M 計算樓地板面積。
  • 電梯機房面積 ≥ 昇降機道水平面積 2 倍(或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 地下室水箱已計入樓地板,且開挖率以最大樓地板檢討。
  • 停車空間的型態、樓層位置、容積計算與法定車位計算一致;車位折減無跨用途重複扣抵。
  • 面積計算表、建築概要表與各層圖說的數字已交叉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