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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夜間照明與光害

開放空間夜間照明在臺北都審有兩條固定要點: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6 勒克斯、以及禁止使用投樹燈(避免眩光影響人行舒適與行車安全)。規則簡單但常被漏標或誤設投樹燈。本篇整理照度、光源型式與廣告物炫光。


  • 開放空間應設中低光源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6 勒克斯(lux)
  • 步道燈/景觀矮燈常被要求減量或取消。
  • 開放空間應避免使用投樹燈(避免眩光影響人行),多案要求取消改為一般景觀燈。
  • 投樹燈是最常被點名要求取消的燈具型式。

  • 開放空間夜間平均照度 ≥6 lux,採中低光源
  • 未使用投樹燈(改一般景觀燈);步道燈/景觀矮燈已檢討減量
  • LED 廣告物亮度避免炫光;帷幕牆內側未設閃光型廣告物;屋頂層無閃爍式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