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夜間照明與光害
開放空間夜間照明在臺北都審有兩條固定要點: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6 勒克斯、以及禁止使用投樹燈(避免眩光影響人行舒適與行車安全)。規則簡單但常被漏標或誤設投樹燈。本篇整理照度、光源型式與廣告物炫光。
一、開放空間照明照度
Section titled “一、開放空間照明照度”- 開放空間應設中低光源,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6 勒克斯(lux)。
- 步道燈/景觀矮燈常被要求減量或取消。
二、禁用投樹燈
Section titled “二、禁用投樹燈”- 開放空間應避免使用投樹燈(避免眩光影響人行),多案要求取消改為一般景觀燈。
- 投樹燈是最常被點名要求取消的燈具型式。
三、廣告物與帷幕炫光
Section titled “三、廣告物與帷幕炫光”- LED 廣告物播放亮度應避免炫光、音量符合標準;帷幕牆內側避免設閃光型廣告物——詳見 08_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
- 屋頂層不設閃爍式燈光——見 07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開放空間夜間平均照度 ≥6 lux,採中低光源
- 未使用投樹燈(改一般景觀燈);步道燈/景觀矮燈已檢討減量
- LED 廣告物亮度避免炫光;帷幕牆內側未設閃光型廣告物;屋頂層無閃爍式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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