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
招牌廣告物的規則在臺北都審是一整組跨案幾乎不變的固定幹事套語(自 2018 年起逐字重複數百次),內容明確、好記,但常因設置區位未預先規劃、或設在指定退縮的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而被要求修正。本篇把這組固定套語整理成可直接對照的檢核項。
一、地面層樹立廣告物(固定套語)
Section titled “一、地面層樹立廣告物(固定套語)”- 一宗基地設置 1 處為原則。
- 應與花臺、植栽等位置整併設計,以不影響人行淨寬為原則。
- 不得設置於人行通行空間。
- 土管自治條例指定退縮 3.6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不得設置廣告物(退縮/騎樓見 13_騎樓退縮與人行道順平)。
二、廣告物與立面整體規劃
Section titled “二、廣告物與立面整體規劃”- 一般零售業等店鋪招牌廣告物應配合建物立面風貌整體規劃。
- 廣告物應與建築立面做整體性規劃,配合建物柱位或立面主要分割線設置,以延續立面開口紋理、提升整體性。
三、建築物名稱/案名牆
Section titled “三、建築物名稱/案名牆”- 各棟建築物名稱或標誌設置 1 處為原則,並配合立面風貌設計。
- 建築物名稱/廣告物設置區位應預先規劃,常於審查時才被要求補充(設置區位未先規劃是最常見的退補原因)。
四、屋頂樹立廣告物
Section titled “四、屋頂樹立廣告物”- 屋頂樹立廣告物應避免與屋頂裝飾物形成圍閉空間。
- 新建工程屋頂層不設置閃爍式燈光、屋頂樹立型廣告物、屋頂裝飾物,降低量體感(見 07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五、LED 與閃光型廣告物
Section titled “五、LED 與閃光型廣告物”- LED 廣告物播放時影像亮度應避免產生炫光(維視覺舒適與行車安全),播放音量應符合檢測標準,避免亮度及音響干擾鄰近住戶安寧。
- 帷幕牆內側應避免設置閃光型廣告物或設施物。
- 廣告物照明與夜間光害見 12_夜間照明與光害。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地面層樹立廣告物一宗基地 1 處為原則,與花臺/植栽整併,未影響人行淨寬
- 廣告物未設於指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3.64m)/開放空間範圍內
- 廣告物配合建物柱位或立面主要分割線設置,與立面整體規劃
- 各棟建築物名稱/標誌 1 處為原則,設置區位已預先規劃並標於圖面
- 屋頂樹立廣告物未與屋頂裝飾物形成圍閉空間;屋頂層未設閃爍燈光/樹立廣告物
- LED 廣告物亮度避免炫光、音量符合標準;帷幕牆內側未設閃光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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