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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山坡地、工廠、公寓大廈與特定建築物專章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山坡地建築」(四年合計27次)+「工廠類建築物」(四年合計39次)+「公寓大廈」(四年合計50次)+「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四年合計4次)。 根本問題:四類次數都不高(單類均低於50次),但都是案件性質相關的專章規定,一旦案件屬於山坡地、工廠或需適用公寓大廈條例,即為必查項目,不因統計次數低而可省略。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擋土牆距離擋土牆距離建築物外牆未依規定檢討
坵塊圖坵塊圖未檢討或與基地現況不符
人行步道退縮未依山坡地專章檢討沿建築線退縮設置1.5公尺人行步道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263;桃園市山坡地建築基地減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 自查動作:山坡地案件送件前,逐項核對擋土牆與建築物外牆距離、坵塊圖是否與地籍現況一致;若基地座落道路沿線,確認是否適用1.5公尺人行步道退縮,或依桃園市認定原則申請減免。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工廠專章未檢討附屬空間區劃問題未依工廠專章檢討
作業廠房防火區劃非屬主產線的作業廠房(倉庫)未檢討1500平方公尺防火區劃門檻
  • 自查動作:確認作業廠房(含倉庫)是否屬主產線;非主產線空間逐一核對是否已依1500平方公尺門檻檢討防火區劃。

公寓大廈(四年合計50次,114年22次為新高)

Section titled “公寓大廈(四年合計50次,114年22次為新高)”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廠房附屬設施與法定停車位獨立設戶廠房附屬設施、法定停車位被獨立編列為戶,違反門牌編釘原則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2條
  • 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分層分隔住戶,且各有獨立門戶出入者,以地面層或出入口明顯處為基本號,二樓以上依序編釘「○號○樓」或「○號○樓之○」,地下層編為「○號地下○層」;但為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屬共同使用性質者,不得編釘門牌
  • 自查動作:法定停車位、防空避難室、共同使用空間(如管委會空間)不得獨立編釘門牌成為一戶;廠房附屬設施同理不得獨立設戶規避容積或戶數管制。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四年合計4次,次數最低但屬必查)

Section titled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四年合計4次,次數最低但屬必查)”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建築面積與臨接道路長度建築申請面積與其應臨接道路長度未依規定檢討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119
車道入口視距停車數量超過30輛時,車道入口60度無礙視線空間未檢討技規§59-1、§136
  • 自查動作:建築面積達一定規模者,核對應臨接道路長度是否符合技規§119;停車數量超過30輛的案件,車道入口60度視線範圍須依技規§59-1、§136檢討並於圖面標示。

自查清單(送件前,依案件性質勾選)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依案件性質勾選)”
  • 山坡地案件:擋土牆距離、坵塊圖已核對;人行步道退縮已依技則§263或桃園認定原則處理
  • 工廠案件:作業廠房(倉庫)已確認是否屬主產線;1500㎡防火區劃門檻已檢討
  • 公寓大廈:法定停車位、防空避難室、共同使用空間未獨立編釘門牌(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2條)
  • 建築面積達規模門檻者,已核對臨接道路長度(技規§119)
  • 停車數量超過30輛者,車道入口60度視線範圍已檢討(技規§59-1、§136)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7_建築基地建築線綠化排水滯洪池(山坡地基地內通路另有一般規定)、09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