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停車空間」(四年合計 229 次,114年86次為新高)。 根本問題:桃園停車缺失集中在倒車空間尺寸與通道淨寬兩個具體數字,是逐年反覆出現、最容易靠自查排除的簽證地雷。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年度 |
|---|---|---|---|
| 倒車空間尺寸 | 車位倒車空間未依600×500公分檢討 |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60圖60 | 111–114 每年 |
| 75公分通道通達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停車位,鄰接居室或非居室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未留設淨寬75公分以上通道連接車道 | 技則§60-1 | 111–114 每年 |
1. 倒車空間:600×500公分是固定門檻
Section titled “1. 倒車空間:600×500公分是固定門檻”- 依技則§60圖60,車位倒車空間須檢討為600×500公分,這是全國統一的圖示標準,桃園逐年反覆列為缺失,顯示實務上仍常被忽略或誤植錯誤尺寸。
- 教訓:每一停車位逐一核對倒車空間是否留設600×500公分,不要只在標準車位示範標示、其餘車位省略。
2. 75公分通道:僅限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停車位
Section titled “2. 75公分通道:僅限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停車位”- 依技則§60-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停車空間,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公分以上通道連接車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 教訓:這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一般住宅案件若非供公眾使用則不適用此條,但案件若混合用途(如住商混合含供公眾使用樓層),須確認該樓層停車配置是否落在適用範圍內。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每一停車位倒車空間已依600×500公分檢討(技則§60圖60)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停車位,鄰接居室/非居室出入口與停車位間已留設淨寬75公分以上通道(技則§60-1)
- 停車集中留設、車道與避難通路、門廳已區劃
- 免計容積停車空間未與其他免計項目(如防空避難室)重複扣除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11_容積設計(停車空間免計容積重複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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