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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綠建築抽查缺失(獨立專章)

本章為 Jacky 明確要求納入的台南特有內容,完整涵蓋節能、綠建材與基地綠化保水之抽查缺失。以 官112綠建築.txt(112 年度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計畫委託服務案,最完整)為主;會113綠建築.txt 原檔幾乎全圖、程式抽字後 92 頁全為空白,沒有可用文字內容,本章未納入其素材,是本庫唯一「有來源但實質內容為零」的檔案(詳見本庫 README 待補事項)。


一、免檢討/可放寬情形(送件前先確認是否適用,避免多做工)

Section titled “一、免檢討/可放寬情形(送件前先確認是否適用,避免多做工)”
情形說明出處
雜照免檢討綠建築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且個別請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總樓地板面積 200㎡ 以下,免檢討綠建材官112綠建築
帷幕牆板材遮蔽建築物外牆窗戶(含帷幕牆)以板材遮蔽者,不得視為不透光之外牆(常見誤用)官112綠建築
室內無裝修部位雖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無裝修(含地面)部位仍得免檢討綠建材、免計入室內空間總表面積 Ai 數值官112綠建築
增建行為免檢討基地綠化、保水、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官112綠建築
不透光屋頂+太陽能板上方有太陽能光電等遮陽設施,可視同有 50 公分以上通風空氣層之雙層屋頂,屋頂熱傳透率 Uri 可採中空層熱阻=0.78 計算官112綠建築
機房、廠房、非營業倉庫等室內空間免檢討綠建材,但其餘室內空間及戶外仍應檢討官112綠建築

1. 複查程序缺漏(高頻,屬「手續」而非設計錯誤)

Section titled “1. 複查程序缺漏(高頻,屬「手續」而非設計錯誤)”
  • 缺失:抽查案件不合格或變更設計者,複查時未將改正後或變更設計圖說併同相關表格(申請書)帶到現場;如果沒檢附申請書,本會將不知是否已改正,甚至不知案件名稱及編號而歸檔錯誤。
  • 自查:複查前確認已備妥(1)改正後設計圖說(至少 A3 尺寸)、(2)相關表格、(3)申請書,三者併同裝訂。
  • 缺失:使用全國建築師公會綠建築新系統上傳者,未將封面印出和表格、設計圖說(A3)一齊裝訂成冊;設計人自行設計表格,查核人員無法核對;仍使用舊系統表格或已停用的表格(如 D-3 表已不存在於新系統)。
  • 自查:優先使用新系統標準表格;如自行設計表格,須參考綠建築規範表格格式,避免自創格式導致無法查核。

3. 玻璃可見光反射率 Rvi 相關缺失(高頻)

Section titled “3. 玻璃可見光反射率 Rvi 相關缺失(高頻)”
  • 缺失:檢討外殼玻璃之可見光反射率 Rvi 不合規定,但設計人簽核為合格;Rvi 不合規定且等價開窗率未載明;門窗立面圖未標註玻璃種類,無法核對 Rvi;A-2 天窗平均日射透過率 Hws 及玻璃可見光反射率 Rvi 評估表未簽章。
  • 自查:門窗立面圖逐一標註玻璃種類與反射率數值;Rvi 評估表確認已簽章;設計人自我核算 Rvi 是否真的合格,不要僅憑經驗判斷。

4. 外牆多材質未分別計算面積,違反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原意

Section titled “4. 外牆多材質未分別計算面積,違反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原意”
  • 缺失:2 種不同外牆材料有不同熱傳透率,卻未計入使用不同材質之面積分別計算,違反立法原意,計算結果就不是真正的「外牆平均熱傳透率」;也常見未使用新系統表格。
  • 依據: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8 條之 2 規定,外牆之平均熱傳透率 Uaw 應低於 3.5 瓦/平方公尺·度(基準值)。
  • 自查:外牆有 2 種以上材質者,逐材質分別計算立面外殼面積後再加權平均,不可用單一材質數值代表整體外牆。

5. 基地綠化、保水指標檢討方式錯誤

Section titled “5. 基地綠化、保水指標檢討方式錯誤”
  • 缺失:基地超過 300 平方公尺,未檢討綠化及保水指標;或依法免檢討,卻因檢討方式錯誤反而多做了不必要的綠化及保水指標檢討。
  • 自查:先確認基地面積是否達 300㎡ 門檻及是否符合免檢討情形,兩種方向都要查對,避免「該做的沒做、不必做的又多做」。

6. 建築物外殼面積缺漏或計算式未標示

Section titled “6. 建築物外殼面積缺漏或計算式未標示”
  • 缺失:建築物沒有列出屋頂外殼面積(缺漏);剖面圖無標示雨遮版之突出尺寸值,無法核對 Ki 值;建築物外殼面積(Aen)於設計圖未標示其計算式。
  • 自查:屋頂、外牆各面外殼面積逐一列出並標示計算式;雨遮突出尺寸於剖面圖標示清楚。

7. 分戶牆(共同壁)修正係數重複計入或漏列

Section titled “7. 分戶牆(共同壁)修正係數重複計入或漏列”
  • 缺失:連棟住宅分戶牆為 205.79㎡,但節能檢討表卻無此數據(表內數值不符);併案透天分照申請住宅檢討等價開窗率時,誤以 4 個立面外殼面積 + 1 個共同壁(共 5 立面牆)計算,未依規定將共同壁面積修正係數(×0.3)納入,或重複將共同壁面積計入外殼立面面積。
  • 依據:連棟併案分照住宿類建築檢討等價開窗率時,中間分戶牆(共同壁)之外殼立面面積 Ab(修正係數)=共同壁面積 × 0.3,不可重複將共同壁面積計入外殼立面面積。
  • 自查:分戶牆/共同壁面積數值於各表格間(節能檢討表、面積計算表)逐一核對一致,修正係數只計一次。

8. 住宿類建築可開啟面積比 OWR 未檢附

Section titled “8. 住宿類建築可開啟面積比 OWR 未檢附”
  • 缺失:住宿類建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8 條之 2 規定,採分項規範設計者,未檢附 B-4 表,未檢討每一居室窗戶之可開啟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 15%。
  • 自查:分項規範設計之住宿類建築,逐一檢附 B-4 表並核算可開啟面積比 ≥15%。

9. 等價開窗率使用錯誤或已停用表格

Section titled “9. 等價開窗率使用錯誤或已停用表格”
  • 缺失:住宅節能設計檢討等價開窗率時使用錯誤表格(附件 E3 誤用,應使用附件 D-3 新規範表格);新系統已沒有 D-3 表格,仍沿用舊表。
  • 自查:確認目前使用之表格版本是否為新系統現行有效版本,不要沿用已停用的附件編號。

10. 檢討規範改變不一致(總量規範 vs 分項規範)

Section titled “10. 檢討規範改變不一致(總量規範 vs 分項規範)”
  • 原則(查核總結):
  1. 連棟併案分照住宿類建築檢討等價開窗率時,共同壁面積修正係數(×0.3)不可重複計入外殼立面面積。
  2. 申請建照之綠建築檢討採分項規範者,查核時建議不要改變為總量規範。
  3. 空調型建築物於申請建照時,其外殼耗能量(ENVLOAD)已採總量規範者,查核時建議不要改變為分項規範檢討。
  4. 申請建照之綠建築評估報告書所附設計圖說,如未附於 B 圖袋(設計人簽證圖說)內,得以 A3 圖紙和評估報告書併同裝訂即可。
  5. 立面無標示材料,或評估報告書標示和設計圖說不符。
  6. 綠化檢討有摘植喬木,但無標示樹穴或覆土深度。
  7. 設計圖無標示屋頂及外牆材料,或和評估報告書不符。
  8. 檢討綠化、保水指標,其中綠地草皮圖說和報告書不符。
  • 自查:送件前逐一核對報告書與設計圖說之材料標示、樹穴覆土深度、草皮範圍是否三邊一致(申請書/評估報告書/設計圖)。

  • 已確認是否屬免檢討情形(雜照 200㎡ 以下、室內無裝修部位、增建案綠化保水等),避免漏做或多做
  • 複查前備妥改正後圖說(A3)+相關表格+申請書,三者併同裝訂
  • 使用新系統標準表格,未自創格式;未使用已停用表格(如舊 D-3)
  • 門窗立面圖已標註玻璃種類及 Rvi 數值,且評估表已簽章
  • 外牆 2 種以上材質已分別計算立面外殼面積,Uaw <3.5 W/㎡·度
  • 基地綠化、保水指標門檻(300㎡)與免檢討情形已雙向確認
  • 屋頂/外牆外殼面積、雨遮突出尺寸已標示計算式
  • 分戶牆(共同壁)面積於各表格數值一致,修正係數(×0.3)僅計一次
  • 住宿類分項規範設計已檢附 B-4 表,可開啟面積比 ≥15%
  • 全案採分項規範或總量規範已保持一致,未混用
  • 評估報告書與設計圖說之材料標示、樹穴覆土深度、草皮範圍三邊一致

來源:官112綠建築(112 年度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計畫委託服務案,工務局,全 70 頁完整可讀)。 會113綠建築.txt 原檔幾乎全圖,程式抽字後 92 頁全為空白,無法提供任何文字內容,未納入本章。 相關:00_送件前自查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