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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建築物用途、分照與集合住宅

1. 2 戶合照未依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Section titled “1. 2 戶合照未依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 缺失:B1 戶未臨接道路,B1 與 B2 戶須以合照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照,卻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 自查:合照案件(尤其因未臨路而被迫合照者)務必檢討是否已設置管委會管理維護空間。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2. 分戶牆定義誤用(影響防火時效與區劃)

Section titled “2. 分戶牆定義誤用(影響防火時效與區劃)”
  • 背景:建築物 3 層以上、5 層以下者,分戶牆定義涉及不同權利主體、不同用途之區劃(如地面層店舖 G-3 組與 2 樓辦公室 G-2 組),其牆壁(含開口門扇)是否應為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區劃分隔,屬 111.10.20 第 8 次復核會議提案六決議之討論案例。
  • 自查:不同權利主體、不同用途之樓層界面,逐一核對是否需設 1 小時防火時效牆壁及防火門區劃,並參考技則第 86、96、96 條之 1 規定。
  • 出處:官112建造(伍章)。

3. 污水處理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誤將電梯預留孔面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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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失:住宅檢討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之每戶總樓地板面積,依規定僅不含公共服務、停車空間、樓梯間及屋突等,卻誤將每層電梯預留孔面積也一併扣除(列入服務空間檢討)。
  • 自查:污水處理設施樓地板面積檢討表,逐項核對扣除範圍是否僅限規定項目,電梯預留孔面積不得比照扣除。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4. 儲藏空間之衛生設備數量檢討可免計

Section titled “4. 儲藏空間之衛生設備數量檢討可免計”
  • 背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7 條規定檢討衛生設備數量時,申請用途為「儲藏」空間之地板面積得免計入檢討(107.8.2 第 5 次復核會議提案八決議)。
  • 自查:衛生設備數量檢討表,儲藏用途面積可排除,避免多算而誤判需增設衛生設備。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 因未臨路而合照之案件,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56 設置管理維護空間
  • 不同權利主體/不同用途樓層界面,已核對分戶牆防火時效與防火門區劃
  • 污水處理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未誤將電梯預留孔面積扣除
  • 衛生設備數量檢討已排除儲藏用途面積

來源: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官112建造(伍章)。 相關:06_基地內通路與私設通路00_送件前自查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