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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1. 停車位角度超過 60 度未留設迴轉空間(高頻)

Section titled “1. 停車位角度超過 60 度未留設迴轉空間(高頻)”
  • 缺失:停車位角度超過 60 度時,其停車位前方未依規定留設深 6 公尺、寬 5 公尺以上之空間供汽車迴轉使用。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
  • 自查:凡車位角度 >60 度,逐位確認前方迴轉空間深 ≥6m、寬 ≥5m。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2. 汽車前後併排規定(時效性條文,注意掛號日期)

Section titled “2. 汽車前後併排規定(時效性條文,注意掛號日期)”
  • 缺失:112.3.2 前後掛號適用規定不同,設計人未確認案件掛號日期即套用車位併排配置。
  • 依據:內政部 111.7.1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45762 號函——本市自 111.7.1 起汽車不能前後併排(機車除外);112.3.2 為另一個時間分界點,112.3.2 以後掛號者汽車不能併排。
  • 自查:先確認申請案掛號日期落在哪個時間區間,再決定車位是否可前後併排配置;機車位不受此限。
  • 出處:官112建造(壹章)、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3. 自設機車位/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重複扣除或誤用

Section titled “3. 自設機車位/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重複扣除或誤用”
  • 缺失: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之免計容積檢討方式與其他免計項目混用,導致重複扣除或適用錯誤,台南案例中亦見於復核會議個案討論。
  • 自查:逐項核對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之免計容積範圍,避免與其他免計項目(如梯廳、機電空間)重複扣除。

  • 車位角度 >60 度者,前方迴轉空間深 6m、寬 5m 以上
  • 已確認申請案掛號日期,車位是否前後併排配置對應正確時效版本規定
  •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未與其他項目重複扣除

來源: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官112建造(壹章)。 相關:04_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00_送件前自查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