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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圍牆與透空率

圍牆規則在臺北都審數字明確:商業區、工業區原則不得設圍牆;如需設置,限高 2 公尺、基座不超過 45 公分、透空率不小於 70%(且透空率計算應含基座)。最常見的錯就是超高、未達透空率,或透空率漏算基座導致實際不符。本篇整理圍牆門檻、花台高度與人行壓迫感處理。

跨庫參照:都更審議會對圍牆的審查方向一致但少有明確數字——見 都更審 07_開放空間綠化與圍牆(商業區不得設圍牆改綠籬,跨101~110年至少8案;住宅區非一律禁止,但透空率須逐案舉證,「未達2m免檢討」非通案豁免)。都更案送都審複審時,宜直接套用本篇的具體數字(2m/45cm/70%)。


  • 商業區(含特定商業區)及工業區原則不得設置圍牆,或高度 45 公分以上綠籬皆不符。
  • 如需設置圍牆:
  • 限高 2 公尺
  • 基座不超過 45 公分
  • 透空率不小於 70%透空率計算應含基座
  • 多案初版設計超高、未達透空率或誤算基準(漏算基座)。
  • 臨道路側及開放空間圍牆/花台基座不超過 45 公分;第一進擋土/花台高度以不超過 45 公分為原則。
  • 常見爭取放寬,或以逐層退縮、複層植栽、綠籬替代處理人行壓迫感。
  • 花台/座椅高度 ≤45cm 之開放空間設施規定見 09_開放空間與帶狀開放空間

三、與無障礙/車道透空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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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面層無障礙停車位若維持於地面層,須依建管規定檢討(外牆、車道門、圍牆透空率合計達 70% 以上)——見 14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

  • 商業區/工業區已確認原則不設圍牆;45cm以上綠籬亦不符
  • 如設圍牆:高度 ≤2m、基座 ≤45cm、透空率 ≥70%
  • 透空率計算已含基座(未漏算)
  • 臨道路側花台/第一進擋土 ≤45cm,或以逐層退縮/複層植栽/綠籬處理壓迫感
  • 地面層無障礙車位案:外牆/車道門/圍牆透空率合計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