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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其他雜項缺失綜合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碰撞距離(30次)、防空避難設備(33次)、主要設備/污水電梯避雷針(34次)、雜項工作物(34次)、雨水滯留設施(23次)、衛生設備(18次)、高層建築物(5次)、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4次)、內部裝修限制(9次)、土管及地段管制(40次)、會辦各主管機關等(26次)、緊急升降機(7次)、地板天花板(7次)、綠建築(13次)、建築物用途(49次)——以上均為四年合計次數低於50次的分類,單獨成篇篇幅過薄,故合併一篇管理,方便案件涉及時查閱。

這些類別次數雖低,但涉及案件性質時仍是必查項目(例如高層案件的高層建築物專章、山坡地鄰接案件的防空避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安全維護設計),不可因次數低而輕忽。


建築物用途(四年合計49次,114年30次為新高)

Section titled “建築物用途(四年合計49次,114年30次為新高)”
  • 樣態各異,官方原文僅註記「請自行參閱」,未提供統一法條依據。
  • 教訓:一樓及屋突所有空間用途名稱應標示清楚,且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建築執照用途分類(如住宅、商業、工業)核對一致,避免用途混淆。

土管、地段管制相關(四年合計40次)

Section titled “土管、地段管制相關(四年合計40次)”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都市計畫內)停車規定:一輛汽車應配一輛機車、一戶一車位
  • 非都市土地土管:農業區、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需檢附低污染證明(依經發局106.09.25桃經登字第1060038615號會議紀錄案由二辦理)。
  • 自查動作:確認停車位配比符合「一車一機」原則;非都市土地丁建案件備妥低污染證明。

主要設備(污水、電梯、避雷針,四年合計34次)

Section titled “主要設備(污水、電梯、避雷針,四年合計34次)”
  • 汽車昇降機詳圖未附;電梯人份載重未標示;樓高超過20公尺未設置避雷針。
  • 自查動作:樓高逐棟確認是否超過20公尺門檻,超過者避雷針設置圖說須完整;汽車昇降機案件附詳圖;電梯人份載重標示於圖面。

雜項工作物(四年合計34次,114年24次為新高)

Section titled “雜項工作物(四年合計34次,114年24次為新高)”
  • 樣態未細列,多與基地內構造物(如圍牆、招牌、機電設備基座)認定範圍相關。
  • 自查動作:基地內非主要建築物之工作物,逐一確認是否需併入雜項執照或建照範圍檢討。
  • 常見缺失為防火區劃、固定設備檢討不完整。
  • 自查動作:防空避難室的防火區劃、固定設備(如逃生口、通風設備)配置逐項核對,並確認與停車空間未重複扣除免計容積(詳見容積設計篇)。
  • 常見缺失為碰撞距離未標示,或與結構計算書數字不符。
  • 自查動作:碰撞距離數字須同時標示於建築圖與結構計算書,兩處數字一致,不可各自表述。

會辦各主管機關、興辦事業計畫、容許使用、環評、交評等(四年合計26次)

Section titled “會辦各主管機關、興辦事業計畫、容許使用、環評、交評等(四年合計26次)”
  • 涉及需會辦其他主管機關核准的案件(如工業區興辦事業計畫、農地容許使用、環評、交通影響評估),常見缺漏會辦文件或核准文號未附。
  • 自查動作:案件若座落特定分區或規模達門檻,逐一確認應會辦的主管機關清單,並附上核准文件。
  • 常見於未依規定設置雨水滯留(貯留)設施,或設施容量計算與基地面積不符。
  • 自查動作:確認基地是否達雨水滯留設施設置門檻,設施容量計算需與基地不透水面積對應。
  • 常見缺失為衛生設備數量或配置未依用途類組檢討。
  • 自查動作:依建築物使用類組(住宅、商業、工廠等)核對衛生設備數量規定。
  • 綠建築標章、綠建材使用比例相關文件缺漏。
  • 自查動作:確認案件是否適用綠建築評估手冊規定,備妥相關計算書。
  • 常見為內部裝修材料或分間牆位置未依限制標示。
  • 自查動作:內部裝修施工圖與建照圖面分間牆位置核對一致。

緊急升降機、地板天花板(各四年合計7次)

Section titled “緊急升降機、地板天花板(各四年合計7次)”
  • 樣態零星,多屬圖面標示不足;緊急升降機需檢討至戶外出入口步行距離(詳見防火避難篇)。

高層建築物、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各四年合計5次、4次)

Section titled “高層建築物、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各四年合計5次、4次)”
  • 僅高層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檢討,次數低是因為適用案件本身稀少,不代表可以忽略——凡屬高層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須完整檢討開挖率、落物曲線、防災中心步距(高層)及安全維護設計(監視、通報、避難引導)規定。

自查清單(送件前,依案件性質勾選)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依案件性質勾選)”
  • 一樓及屋突空間用途名稱標示清楚,與都市計畫分區、建照用途分類一致
  • 停車位配比符合「一汽車配一機車、一戶一車位」(土管案件)
  • 非都市土地丁建案件已附低污染證明
  • 樓高超過20公尺已設置避雷針;汽車昇降機詳圖、電梯人份載重已標示
  • 防空避難室防火區劃、固定設備配置完整,未與停車空間重複扣除免計容積
  • 碰撞距離數字於建築圖與結構計算書一致
  • 案件涉及會辦其他主管機關(興辦事業計畫、容許使用、環評、交評)者已備妥核准文件
  • 雨水滯留設施容量計算與基地不透水面積對應(如需設置)
  • 衛生設備數量依使用類組核對
  • 高層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案件已完整檢討專章規定(不因案件稀少而省略)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此篇為低頻分類合併整理,個別法條依據較零散,請以原始簡報 逐年頁碼交叉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