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文件缺失與行政程序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文件缺失及行政程序類」(四年合計 264 次,114年單年跳到114次)。 根本問題:這一類是桃園庫的特有高頻類別,內容多屬行政瑕疵(申請人不一致、附件文件錯置、法令適用日認定)而非設計錯誤,換言之:不是不會算,是流程漏掉了,送件前用行政檢查清單就能大幅降低。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年度 |
|---|---|---|---|
| 土地面積增加、法令適用日 | 基地面積增加時,法令適用日未依「從新」原則認定 | 內政部87.07.02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 | 111–114 每年 |
| 銀行拆除同意書層級 | 檢附的銀行拆除同意書非總行出具 | — | 111–114 每年 |
| 建照與拆照申請人不一致 | 建造執照與拆除執照的申請人未相同 | — | 113–114 |
| 申請書漏繕建築線資訊 | 申請書未填載建築線相關資訊 | — | 113–114 |
1. 土地面積增加:法令適用日從新原則
Section titled “1. 土地面積增加:法令適用日從新原則”- 若基地在申請過程中面積有增加(如合併鄰地、調整地籍),依內政部87.07.02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法令適用日應「從新」認定,不能沿用原申請時的法令基準。
- 教訓:任何案件在送件前若基地面積曾異動,務必重新確認一次適用的法令版本,不要假設沿用最初申請時的法規。
2. 銀行拆除同意書:須為總行層級
Section titled “2. 銀行拆除同意書:須為總行層級”- 涉及抵押權塗銷、拆除同意時,需檢附銀行總行出具的同意書,分行出具的文件會被列為缺失。送件前應主動向銀行確認出具層級。
3. 建照與拆照申請人須相同
Section titled “3. 建照與拆照申請人須相同”- 建造執照與拆除執照若為同一基地案件,兩張執照的申請人姓名/法人名稱必須一致,常見於土地信託、法人更名等情境下容易疏漏。
4. 申請書建築線資訊漏繕
Section titled “4. 申請書建築線資訊漏繕”- 申請書應完整填載建築線指示(含建築線圖號、核發日期等),漏繕會被列為文件缺失,送件前應對照建築線指示(定線)成果逐項填寫。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基地面積若曾增加,已依「從新」原則確認法令適用日(87.07.02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
- 銀行拆除同意書確認為總行出具(非分行)
- 建造執照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姓名/名稱一致
- 申請書已完整填載建築線相關資訊(圖號、核發日期)
- 送件文件清單逐項核對,避免行政性附件缺漏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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