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基地、土管、建築高度與外審
已公開的抽查案例
Section titled “已公開的抽查案例”| 錯誤類型 | 真實案例摘要 | 送件前應做什麼 | 講習來源 |
|---|---|---|---|
| 山崩潛感區技師簽證錯誤 | 基地屬中高山崩潛感區,簽證查核表勾選錯誤,依規定須送坡審 | 在初期就把環境敏感圖資、地質條件與簽證查核表逐項比對;送件前再由設計與技師共同覆核 | 115-1,案例 01,第 47 頁 |
| 保護區拆除新建基地範圍算錯 | 僅一筆地號是原合法建築物坐落地,卻用兩筆土地檢討建蔽率 | 先用地籍與原合法建物資料標出可作為檢討基礎的範圍;不要把同一基地的所有地號自動併入 | 115-1,案例 05,第 51 頁 |
| 土管/都計程序漏查 | 工業區新增部分屬都審地區,但未完成都審即進建照審查 | 在設計前建立「分區—土管—都審/外審」矩陣;分區變更、基地跨區或工業區案件要重新核對 | 115-1,案例 06,第 52 頁 |
| 退縮範圍內增設圍牆 | 土管規定不得設圍牆,建照仍增設圍牆 | 將土管的退縮、圍牆、開口等限制直接疊到配置圖上;避免只在文字檢討表處理 | 114-1,案例 02,第 90 頁 |
| 現有巷道高度/道路陰影漏檢討 | 非角地基地鄰接現有巷道,未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或道路陰影 | 在基地四周逐邊列出道路性質與適用高度檢討;不可只檢討計畫道路 | 115-1,案例 09,第 55 頁;114-2,案例 03,第 98 頁;114-1,案例 04,第 92 頁 |
| 非住宅店舖高度套錯規則 | 店舖面積及用途條件未先確認,樓層高度檢討錯誤 | 用途、單元面積、共同使用部分與挑空/夾層須先分類,再決定高度檢討方式 | 115-1,案例 11,第 57 頁;114-1,案例 11,第 99 頁 |
| 平行外審未完成即進建照 | 坡審等平行分會/外審尚未完成,卻先進行建照審查 | 在送件甘特圖中加入外審完成證明的檢查點;變更設計也要回看原執照備註是否觸發外審 | 114-2,案例 15,第 110 頁;115-1,第 59 頁提醒事項 |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基地每一筆地號的用途、原合法建物關係與可檢討範圍均已確認。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都審與其他基地特別限制已疊繪於配置圖。
- 已查核環境敏感圖資、山坡地與應附技師簽證/坡審需求。
- 基地臨接的每一條計畫道路、現有巷道與道路邊界均已納入高度/陰影檢討。
- 樓層高度的用途、單元面積、挑空與夾層條件已先分類再計算。
- 所有平行外審、都審、坡審或原執照備註的核備狀態已在送件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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