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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聽證同意比例書圖與決議附款

本篇涵蓋三個高命中率但性質不同的面向:聽證/同意比例/陳情處理(命中率約91%)、書圖一致性與程序補正(約91%),以及決議附款(約85%)。三者命中率都極高,但意義不同——前兩節高比例反映的是「幾乎每案都要走這道程序、都可能出這類錯」,是真正該逐項自查、避免補件往返的重點;第三節「決議附款」則是通過案的標準格式化文字(同意修正後通過時委員會固定附加的期限與切結要求),本身不是缺失,但因為附有明確期限,逾期未辦等同全案作廢,務必列入自查清單緊盯。見 審查意見-高頻主題 A4、A5、A8。


一、聽證、同意比例、陳情處理

Section titled “一、聽證、同意比例、陳情處理”

1-1 同意比例是每案的硬門檻,任何撤銷同意書都要重新核算

Section titled “1-1 同意比例是每案的硬門檻,任何撤銷同意書都要重新核算”
  • 第5次(2008/10/27):「於同意比例達條例第22條門檻後,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否則應重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同意比例未達門檻時,程序必須從頭走,沒有折衷空間。
  • 第41次(2010/6/21):「同意書之查核,若有重複需做剔除,剔除原則依已頒布之行政規定規章處理,至於剔除之部分若造成同意比例不足,需依程序補足。」
  • 第68次(2011/6/27):「有關本案公展結束前尚有11人表示撤銷同意書部分,經實施者同意予以刪除,不計入同意比例,經核計後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同意比例門檻。」——顯示委員會逐一核對撤銷同意書後是否仍達門檻,不是實施者自行宣稱即可。
  • 第77次(2011/10/17)、第97次(2012/5/28)兩案均出現「本案經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後,經重新核算同意比例已未達法定門檻」,並引用內政部97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8223號函釋處理後續程序——顯示同意比例跌破門檻後仍有函釋依據的補救程序,並非直接駁回,但須依函釋重新踐行程序。
  • 第93次(2012/4/30)委員:「本案公有地比例高達65.61%,目前同意比例僅達到七成左右,且陳情人意見眾多,請實施者審慎處理。」
  • 第80次(2011/11/21):「本案同意比例雖已達法定門檻,然仍有30餘位所有權人未同意本更新事業計畫,更應加強溝通。」——即使達到法定門檻,委員仍會關注未同意戶人數,要求持續溝通。
  • 第151次(2013/12/2)委員:「本案同意比例未達100%同意,對地主權益有影響,程序問題應釐清。」

通則:同意比例是逐次核算的動態數字,任何一次公展期間的撤銷同意書都要重新核計;即使達到法定門檻,未同意戶比例偏高(如僅七成、或尚有30餘位不同意)仍會被要求說明溝通情形,不會因「已達門檻」就不被追問。

1-2 陳情人意見須逐筆回應,並整理成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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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7次(2011/6/13):「為利本案後續之推動,讓地主充分瞭解並維護地主權益,請實施者針對會中陳情人相關陳情意見,具體回應並詳細說明,善盡溝通協調之責任。」
  • 第127次(2013/2/25):「陳情人意見回應尚有缺漏,請補齊並回應之。」
  • 第198次(2015/4/20):「有關事業計畫的變更項目,建請實施者將變更項目製作對照表,另有關本次審議會相關單位及陳情人意見回應做綜理表回應,俾利後續審查。」——明確要求以「對照表」「綜理表」形式呈現,逐一比對回應,而非散在計畫書各處。
  • 第248次(2016/7/18):「陳情人陳情意見妥予回應。」
  • 第271次(2017/2/24):「另陳情人為本案協議合建戶,請實施者善盡溝通協調之責,並將陳情人意見載明於計畫書回應。」
  • 較新案例:2025年7月16日專案小組第76次委員針對估價爭議陳情,指出「有關陳情人聽證意見,實施者回應(略以):『惟委託者表示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請問委託者是不為?還是不能?』,這部分非屬估價單位可回應,應請實……」——顯示委員對「答非所問」型的回應方式並不接受,會要求釐清回應主體是否正確。
  • 2025年6月30日第655次:「針對陳情人提出估價意見回應」列為實施者說明的專節,顯示近年紀錄格式已固定將「陳情人意見回應」獨立成段。

通則:陳情回應必須逐筆、具體,且回應主體要對應正確(估價爭議應由估價單位而非實施者代答);製成對照表/綜理表是委員明確要求過的呈現方式,可作為送件範本。

1-3 拆遷安置協議書是容積獎勵核給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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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次(2008/8/18):「惟後續請實施者於報府核定前檢齊舊違章建築戶證明文件及拆遷安置協議書,並授權都市更新處核實計算後給予。」
  • 第7次(2008/11/17)、第5次(2008/10/27)、第24次(2009/8/31)、第101次(2012/6/18,兩案)均出現幾近相同文字:「請實施者於報府核定前檢齊違章建築戶證明文件及拆遷安置協議書,並授權更新處核實計算後給予。」——這是早期會議中,涉舊違章建築戶拆遷安置獎勵時的標準附帶決議,跨2008~2012年反覆出現,屬固定審查動作。
  • 第66次(2011/5/27)陳情人立場的質疑:「拆遷安置費用,本案約有80%-90%均為無人使用的空地,只有少部分為仍在使用的房屋,實施者稱說為了降低共同負擔,所以自行安置……」——顯示拆遷安置費用之合理性(有無實際居住使用)也是陳情爭點之一,非僅委員單方要求。

送件重點:涉及舊違章建築戶或拆遷安置之獎勵容積,核給時效常綁「報府核定前檢齊證明文件」,這是取得容積獎勵金額的前提要件而非事後補正,宜提早備妥。


二、書圖一致性與程序補正——補件往返最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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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資料錯誤」是全庫覆核中最省力就能避免、卻最頻繁出現的一類缺失,橫跨2009~2013年多次會議:

  • 第15次(2009/4/20):「事業計畫P15-7有關建築樓層數誤植為地下19層,請修正;P15-4拆除費用之合法拆除面積與P5-10頁,表5-2不符,請釐清修正。」同次會議:「事業計畫P16-1增設公用停車位數誤植,請修正。」
  • 第11次(2009/1/19)連續三個報告案出現同一段文字:「原報告內容中送出基地說明地址誤植為○○路1段○○號,更正為○○路1段○○-○○號」;另有:「原報告清冊中送出基地名稱誤植為等1筆土地,更正為等11筆土地」「原報告事項案名誤植為等3筆土地,更正為等7筆土地」——顯示地號、筆數、地址等基本資料誤植是最常見、也最基礎的錯誤類型。
  • 第25次(2009/9/21):「事業計畫書P15-5所載之『自有資金報酬率』,應為誤植,請修正為『自有資金利息』。」——顯示誤植不只發生在數字,專有名詞誤用也算。
  • 第14次(2009/4/6):「請實施者依本府財政局所提意見修正本案事業計畫書有誤植之數值。」
  • 第60次(2011/2/21):「事業計畫書P15-4頁有關風險管理費費率誤植,請修正。」
  • 第13次(2009/3/16):「原會議資料案名誤植『擬訂臺北市○○區○○段○○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 第91次(2012/4/2):「表16-3-2更新後分回停車位各筆價值總計不一致,經實施者表示係屬誤植,請實施者修正。」另一處:「攬契據金額提列,有不一致情形,因此,建請實施者再作檢視是否文字誤植或提列有誤。」
  • 第124次(2013/1/28):「綜-3委員姓名誤植,請修正。」——連委員姓名這類非計算性資料也曾誤植。

通則:誤植橫跨地址、地號、筆數、樓層數、費率、金額、專有名詞、乃至委員姓名,幾乎遍及計畫書各章節;最常見的模式是「同一數字在計畫書不同頁次或不同表格前後不一致」(第15次「P15-4與P5-10不符」、第91次「總計不一致」即為典型)。這類錯誤純屬校對疏失,理論上送件前逐頁交叉核對即可完全避免,是全庫「最省力就能避免的一輪補件」(見 審查意見-高頻主題 A5)。財務計畫細節見 04_財務計畫與經費分攤


三、決議附款——通過案的標準格式,非缺失,但務必盯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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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修正後通過」的決議,跨2008~2023年會議紀錄用語高度一致,屬固定格式化附款

  • 第14次(2009/4/6):「同意本案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定權利變換計畫修正通過,後續請實施者於3個月內應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送都市發展局辦理報府核定,逾期應再重新提會審議。」
  • 第29次(2010/1/18)三案重複出現幾乎完全相同文字:「同意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修正通過,後續請實施者於3個月內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送都市發展局辦理報府核定,逾期應再重新提會審議。」
  • 第60次(2011/2/21):同一句式,並另有「原則同意本案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府核定期限展延三個月」的展延案例。
  • 第161次(2014/3/31)兩案追加切結要求:「修正後計畫書圖送都市發展局辦理報府核定,逾期應再重新提審議會審議。實施者應切結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完成掛設成果告示牌。」
  • 第192次(2015/3/2)四處重複:「實施者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完成掛設成果告示牌,並納入管理規約中管理。」——比第161次多了「並納入管理規約中管理」,顯示告示牌不僅是一次性掛設,還要寫入長期管理規約。
  • 第160次(2014/3/24)兩案同樣附加:「實施者應切結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完成掛設成果告示牌。」
  • 第591次(2023/6/26)最新案例用語微調但精神一致:「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大會審議修正後通過,請實施者於收受會議紀錄後三個月內檢具修正後書圖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報府核定,逾期應再重新提審議會審議。實施者得參考本市都市更新處網站公告成果告示牌樣式……」——「三個月」起算點明確為「收受會議紀錄後」,且告示牌已有官方公告樣式可參考,非各自發揮。

通則與提醒

  1. 「3個月內送修正計畫書圖報府核定、逾期重審」是通過案幾乎必附的標準文字,本身不代表計畫書有缺失,純粹是行政期限規定。
  2. 但期限一旦錯過,後果是整案重新提審議會審議,等同從頭再走一次程序,代價遠高於一般補件。
  3. 「申領使用執照前完成掛設成果告示牌」為另一項獨立切結,部份案件另要求納入管理規約長期維護(第192次),送件方應留意告示牌不是取得使照後才處理的事後動作,而是使照核發的前提條件之一。
  4. 免辦聽證的簡易變更案(依修法前條例第19條之1第2款或第29條之1相關款項,依修法後條例第86條規定)在紀錄中會明確載明「免舉辦聽證」(見2025年7月16日附近案例),書圖章節仍會保留「聽證紀錄」標題但內容改為說明免辦理由,送件前應確認本案是否適用簡易變更、聽證是否確實可免辦,避免誤植聽證紀錄格式。

節次命中率(見高頻主題)性質自查重點
聽證/同意比例/陳情≈91%(A4)每案必經程序,易生實質爭議同意比例動態核算、陳情逐筆回應、拆遷安置文件齊備
書圖一致性與程序補正≈91%(A5)純資料錯誤,補件往返最大宗全書數字/地號/頁次/樓層數交叉核對
決議附款≈85%(A8)通過案標準格式,非缺失3個月報府核定期限、使照前告示牌切結

  • 同意比例已依最新撤銷/補簽情形重新核算,達法定門檻並有佐證
  • 未同意戶比例、人數已於計畫書說明溝通情形,非僅載明「已達門檻」帶過
  • 每一筆陳情意見皆已具體回應,並整理成對照表/綜理表呈現
  • 陳情回應主體正確(估價爭議由估價單位回應,非一律由實施者代答)
  • 涉舊違章建築戶或拆遷安置之獎勵容積,已備妥證明文件及拆遷安置協議書
  • 本案是否適用免辦聽證之簡易變更規定,已於書圖章節正確載明
  • 全書地址、地號、筆數、樓層數已逐頁交叉核對,無前後不一致
  • 財務計畫相關數字(費率、金額、總計)已核算一致,見 04_財務計畫與經費分攤
  • 專有名詞(如「自有資金報酬率」「自有資金利息」等易混淆用語)已確認用法正確
  • 委員會、幹事等人員姓名、職稱已核對無誤
  • 已記錄「收受會議紀錄」日期,並回推3個月報府核定期限
  • 修正後計畫書圖已列入待辦,避免逾期須整案重新提會
  • 已規劃申領使用執照前掛設成果告示牌(可參考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公告樣式)
  • 若附款要求納入管理規約,已確認社區管理規約已一併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