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量體基座塔樓與移送都市設計審議
全庫覆核顯示「量體/棟距/日照/天際線」命中約 562 案(71%),「移送都市設計審議/依都設準則檢討」同樣命中約 71%(見 審查意見-高頻主題 B3、B4);兩者高度重疊——量體與立面的最終定案幾乎都繫於都審程序,都更審議會在此階段多僅做原則性把關、把細節「授權都審程序辦理」。本篇整理基座塔樓比例、日照對量體的影響、天際線管制個案,以及都更通過後如何銜接都市設計審議的常見決議寫法。與 06_退縮人行道與騎樓、07_開放空間綠化與圍牆 的退縮/開放空間規則彼此牽動,量體退縮同時滿足消防、日照、開放空間多重要求時應合併檢討。若基地位於總統府天際線、大稻埕、敦化南北路等特定專用區,另有各該分區的都市設計準則規定,以下僅整理都更審議會紀錄中出現的通則。
跨庫參照:本篇多數量體、立面細節「授權都審核實」,都審階段的具體審查規則見:屋突框架/裝飾性構造物/量體減量 都審 05、玻璃帷幕反射率與色彩 都審 06、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都審 07、大稻埕歷史風貌立面語彙與古蹟周邊背景化處理見 都審 22 第五節。
一、基座與塔樓的分層檢討:僅一案有明確尺寸,但「依都市設計準則」的分層邏輯反覆出現
Section titled “一、基座與塔樓的分層檢討:僅一案有明確尺寸,但「依都市設計準則」的分層邏輯反覆出現”大會第182次/第183次(103/11/3,同案兩檔):「本案建築物基座及塔樓之設計請依都市設計準則之原則檢討,其中基座部分需緊貼建築線蓋20-30公尺之高度,同時需做為商業使用,並達80%牆面線之規定;另塔樓部分則於基座位置後退縮5.5公尺部分設置。」
此案的「基座20-30公尺高、80%牆面線、塔樓退縮5.5公尺」屬該案專用區都市設計準則的具體數字,僅此一案援引,不宜當全市通案套用。但「基座、塔樓分層檢討」「基座須符合牆面線規定、塔樓須退縮」的邏輯架構,在其他案件中也以類似方式出現:
大會第337次(107/8/20):「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北向日照符合規定,本案分基座部及塔樓部,塔樓部均有退縮降低影響鄰地日照。」
兩案分屬不同年份(103年、107年)、不同基地,皆採「基座/塔樓分層、塔樓退縮」的檢討方式,可視為都市設計實務上常見的量體處理手法;但具體尺寸(20-30公尺、5.5公尺等)須依各專用區都市設計準則,送件前務必先確認基地是否位於已有準則公告的專用區。
二、日照陰影對量體與高度的直接影響:需要時應主動下修高度或退縮量體
Section titled “二、日照陰影對量體與高度的直接影響:需要時應主動下修高度或退縮量體”大會第106次(101/8/13):「有關本案3.6:1日照陰影部份,原則上不適用北淡線面前道路放寬規定,經實施者核實檢討後,道路陰影恐略為超過,請實施者予以下修建築高度或量體退縮。」
此案顯示日照陰影檢討若超出法定比例(3.6:1),委員給的解法是二選一:下修建築高度,或量體退縮,並非強制單一做法,實施者可依基地條件擇一因應。
大會第265次(105/12/9):「在後續辦理審議時應將量體配置、景觀設計、道路退縮等需作整體規劃。」(提醒量體、景觀、退縮須整體考量,非各自獨立檢討。)
三、總統府天際線管制:跨年度同一案件因管制修正樓層數的完整案例
Section titled “三、總統府天際線管制:跨年度同一案件因管制修正樓層數的完整案例”總統府天際線管制範圍內的案件,是全庫中量體因單一法規要求而大幅修正的最明確案例:
大會第231次(105/3/14):「本案位於總統府天際線管制範圍,於凱達格蘭大道上的道路段觀視距不得超出總統府的立面……本案基地建築物已突出總統府立面,請再釐清相關高度檢討。」
大會第286次(106/7/3):「本案配合總統府天際線管制修正建築物樓層數,原為26樓(含屋突高度為92.85M),修正後降為21樓(含屋突物高度為74M)……建築物絕對高度74公尺符合『總統府天際線管制原則』限高之規定。」「本案總統府天際線由26樓降低為21樓,因大幅調整高度設計,建議重行公展及聽證程序後,再提請審議會審議。」
大會第336次(107/8/6):「本案配合總統府天際線管制修正建築物樓層數已於第286次審議會原則同意,惟實施者有自提削線檢討修正部分,經實施者說明並經審議會討論後,予以同意。」
同一案件從第231次(105年,被要求釐清突出立面問題)到第286次(106年,樓層從26樓降至21樓並重新公展聽證)到第336次(107年,微調通過),完整呈現天際線管制對量體的實際約束力:削減5個樓層、絕對高度從92.85M降至74M,且因調整幅度過大須重新走公展及聽證程序,非僅書面修正即可。
另有較早的個案,天際線管制反向允許增加樓層:
大會第121次(101/12/10):「本案原核定配合『內湖區民活動中心』之天際線,規劃六層樓之建築物,變更後規劃為七層樓之建築物,經實施者說明後,予以同意。」
結論:天際線管制是強制性的絕對高度/樓層限制,一旦基地位於管制範圍(如總統府周邊、特定地區周邊建物),量體規劃須及早依管制原則檢討,避免事業計畫審議到後期才發現需大幅修正、重跑公展聽證程序。
四、都更通過後移送都市設計審議:常見決議寫法與「以都審結果為準」的授權模式
Section titled “四、都更通過後移送都市設計審議:常見決議寫法與「以都審結果為準」的授權模式”都更審議會對量體立面等細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原則同意後,把最終定案授權給都市設計審議程序,決議中常見以下寫法,跨年度多案一致:
大會第182次/第183次(103/11/3):「本案經審議會議決議及申請單位同意,後續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環境貢獻部分納入都市設計審議辦理,以下二點規劃建議並依都市設計審議結果為準。」「退縮及設計部分,後續依都市設計審議結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定尚未確定前,請洽都發局都市設計科辦理。」
大會第30次(99/1/25):「請依都市設計審議結果,再提都市設議審議會審議,並依其審議結果為申請額度之上限,且後續報府核定前,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如本案都市設計審議結果,因獎勵額度調整幅度過大,以致影響建築量體之情形,則再予提會報告確認。」
大會第111次(101/9/24):「倘本案後續經都市設計審議會審議涉有變更情形者,則需再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報告。」(都設審議若造成變更,須回頭再提都更審議會報告,形成雙向銜接。)
大會第116次(101/11/5):「本案建築規劃設計部分,如建築物高度、單元坪數等議題,雖經審議委員討論無修正意見,惟後續仍需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並依其決議修正辦理之。」
大會第174次(103/9/1):「本案規模已達法定規模,南側鄰地原則不納入,關於建築設計、規劃量體及獎勵部分,於後續都市設計審議時一併考量審查。」
大會第216次(104/9/21):「本案都市設計審議決議修正情形,經實施者說明……本案倘需再行調整計畫道路寬度、人行步道、植栽配置等設計,後續仍應循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結論:都更審議會對量體、立面、退縮設計的意見多屬「原則同意+授權都審核實」,最終圖說與尺寸以都市設計審議結果為準;若都設審議造成重大變更(如獎勵額度、樓層大幅調整),仍須回頭向都更審議會報告或重新走公展聽證。實務上應把都市設計審議視為量體立面的最終關卡,都更審議會階段的意見多為方向性提醒。細節詳見都審相關準則。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基地是否位於已公告都市設計準則的特定專用區(如天際線管制、特定專用區),該區基座/塔樓比例、牆面線、退縮數字是否已核對準則原文(不可援引其他案件數字)
- 日照陰影檢討是否符合法定比例(如3.6:1),超出者已備妥「下修高度」或「量體退縮」的因應方案
- 量體、景觀設計、道路退縮是否整體規劃,未各自獨立檢討造成互相牴觸
- 若位於總統府天際線等強制管制範圍,量體高度及樓層數是否及早依管制原則檢討,避免後期大幅修正需重跑公展聽證
- 都更審議會決議中「授權都市設計審議核實」「以都審結果為準」等文字是否已明確列出待都審確認的具體項目
- 都市設計審議若造成量體、獎勵額度重大變更,是否已規劃回頭向都更審議會報告的程序
- 詳細量體、立面設計及最終圖說核對,請併同參考 都審學習庫 及 05_公益性回饋與公益設施(公益性回饋常與量體獎勵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