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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坑 11:招牌廣告物規範

根本問題:招牌幾乎每場都審都會被點名,但建築師事務所常把招牌當「附屬小事」隨手畫,結果規格、固著方式、離地高度全錯。臺中對招牌有一套通案性決議規格,背下來就能避開九成問題。


正面式招牌:通案性決議規格(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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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通案性決議,引用於 115年4月第1次、114年11月第1次、114年第339次等多場

設計長度高度上限
店鋪面寬 2/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
店鋪面寬 1/3 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

關鍵細節:

  • 招牌長度要**以「實際店鋪面寬」**檢討,不能用整棟面寬硬套(114年第327次、第694次)
  •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是逐字常見句型
  • 離地高度一定要標示,而且要標在剖面圖與立面圖上(114年第280次、第281次、第283次)
  • 離地高度的量法:自招牌廣告下緣量起(114年第275次抓「離地高度尺寸有誤,應自招牌廣告下緣…」)

「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115年4月第1次) 「依規檢討正面式廣告招牌應固著於建築外牆及騎樓…」(115年第288次)

最常見致命錯誤:立面圖畫了招牌,但剖面一看招牌後方是鏤空/雨遮/格柵,沒有實牆 → 必退。

  • 正面式招牌 = 固著在實體外牆上
  • 招牌位置要與建築外牆對應,剖面要能看到牆體

案名牆:燈飾決定要不要申請許可

Section titled “案名牆:燈飾決定要不要申請許可”

引用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幾乎每場都出現

情況處理方式
案名牆/字體含燈飾須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案名牆無燈飾(純雷射切割、金屬板烤漆)比照上開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送審要主動講清楚:報告書要明確寫「本案名牆無燈飾,依內政部99年函釋免申請廣告許可」,否則幹事一定追問。


  • 高度常被要求降低至 1.8 公尺(或 170 公分)以下(114年第279次、第697次、第703次)
  • 設置位置:不得設於退縮範圍內——須調整至 6 公尺 / 10 公尺退縮範圍外(114年6月第1次、114年第357次)
  • 空地樹立式招牌依「臺中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檢討高度(114年5月第2次)
  • 數量過多會被要求減量整併(114年第703次:減少為 4 處)

  • 招牌前側/基座周邊應有綠化,不得為硬鋪面(114年第274次)
  • 招牌要與公共藝術、夜間燈光整體設計(114年第681次:「公共藝術結合至1處…加強夜間燈光」)→ 詳 16_綠能與夜間景觀
  • 平面圖要標示招牌編號,立面圖標離地高度(114年第283次)

  • 正面式招牌依「實際店鋪面寬」檢討(2/3↔1.2m、1/3↔1.8m)
  • 每處招牌都標示離地高度(剖面 + 立面),且自下緣量起
  • 招牌後方有實體外牆(剖面可見牆體)
  • 案名牆有無燈飾已載明,並對應申請/免申請廣告許可
  • 樹立式招牌高度 ≤ 1.8m 且位於退縮範圍外
  • 招牌基座周邊有綠化(非硬鋪面)
  • 平面圖標招牌編號、與立面圖對應